一
我们前面已经说到人受双重的治理,并且已充分讨论到那在人的内在心灵里与永生有关的治理,所以在本章中,我们要讨论到社会建制以及外在行为的规范。虽然这个主题与我前面处理的信仰的教义似乎无关,但是结果会逐渐显明,我有充分的理由将两者联系起来,并且我不能不如此去做;特别是因为,在一方面,愚昧的人们狂妄地企图颠覆神所设立的秩序;在另一方面,逢迎君主的人推崇君权过度,甚至不惜以之与神的权柄对立。这两方面的错误都必须予以拒绝,否则就不免要将纯正的信仰废掉了。此外,我们还应当知道,神在这件事上是多么向人类施仁慈,好叫我们要更加虔诚地来表示感谢。
第一,在我们未开始讨论这个主题之前,我们当首先重述两者间已立定的区别,以免像很多人那样,把这两件完全不同本性的事不慎重地混淆起来.因为有些人一听到福音所应许的自由,是要人唯独仰望基督,不依靠人间的君王或政府,他们便以为若见到有任何凌驾于他们之上的权柄,就不能享受自由了.因此,他们以为除非改造整个的世界,废除一切的法庭、法律和官吏,以及任何被他们认为足以妨害自由的事,什么都不会好转.但是,凡能区别身体与灵魂、今生和永生的人,就不难了解基督属灵之国度和属世的政府,乃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而且彼此相距天壤。既然以基督的国度为属世界的,乃是犹太人的愚昧,我们就当照圣经的明白教训,看我们从基督的恩典所领受的好处乃是属灵的;因此我们要把那在基督里应许给我们的一切自由,限于其当有的范围内.使徒保罗在一个地方劝人说:“ 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但为何在另一个地方却吩咐作仆人的“ 不要因此忧虑”(林前7:21 )呢?这岂不是因为灵性的自由很可以和属世的奴役并存吗?他以下的话也有同一意义,他说:“ 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加3:28);又说:“ 在此并不分希利尼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西3:11)。在这些话里他表明,我们在世人当中的情况如何,或是在哪种法律下生活,都无关重要,因为基督的国不在乎这些事。
三
关于公民政府的用途,下面还会有更合适的机会谈论。目前我们只希望人们理解,若想废弃政府,这完全是一种蒙昧的观念。它对人类社会就如面包和水,阳光和空气一样重要,而且更为优越。因为它的目标不仅是这些方面,即那些使人得以呼吸、饮食、保暖(政府使人群共处,的确包括这一切的事项在内)的事项,而且要使偶像崇拜、对神之名的亵渎、对神之真理的侮辱,以及其他冒犯圣教的事,都不敢公然发生或传播在人民中间;使公共安全不受骚扰;使每人能享受他的财产不受侵犯;使众人之间的交易没有欺诈不义;使正直与谦恭可以培植于人间;总之,政府要维护基督徒群体中存在的宗教的公共实践,且使人道得以维持于人之间。
希望人不要奇怪我前面似乎将宗教的事置之于人的治理之外,如今却把它置于政府的维护之下。其实我至今仍如以往一样,不赞成人对宗教和崇拜神的事制定法律;可是,我赞成以如下为目的的社会秩序:保护那些有神律法的真宗教,使其不受到公然的亵渎,并惩罚那些亵渎者。
不过,下面我们先作明白的划分,然后分别给予论述,好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对于公民政府的完全秩序当有怎样的看法。这种秩序可分为三部分:一,维护法律的政府官吏;二,官吏借以施行治理的法律;三,在官吏之下,为法律所治理的人民。我们首先要考查官吏的功能,看其是否为神所许可的合法职份;并看其职责的性质和权限。其次,我们要考查,对于基督教国家,其规章当有怎样的法律基础。最后,法律相对于人民的用途是什么,他们对官吏应当怎样服从。
四
关于官吏的作用,主不但宣布官吏的功能是他所赞许所接纳的,而且用极尊荣的称号向我们推崇官吏.我们可以提出官吏的几种称号来.诗篇以很尊贵的名称,称官吏为“ 诸神”(诗82:1,6),来表明一切官吏是神所指派的,他们都有来自神的权柄;事实上是神的代表,作为神的代理者而有所作为。这并不是我的捏造,乃是主基督的解释,说:“ 经上的话是不能废的,若那些承受神的道的人,尚且称为神”(约10:35)。这意思无非是说,他们的任务乃是由神所授予,好在他们的职位上事奉神,正如摩西和约沙法对他们所委任的审判官说:“ 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主”(申1:16,17 ;代下19:6)。神借所罗门的口所宣布的智慧,有着同样的目的:“ 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王子和首领,世上一切的审判官,都是借我掌权”(箴8:15,16).这是说,并不是由于人的悖逆,君王臣宰才被赋予在世统治万事的权柄;乃是由于神的护佑及神圣的旨意,因为他乐意如此管理人事,与人同在,并且引领人制定法律,施行公平的判断。这正是保罗所清楚教训的,因他就神所分给人的各种恩赐中,也举出治理的职份,作为基督仆人照其所受恩典的量度用来造就教会的方面(罗12:8)。事实上,他在那里是更可能指原初教会所委任施行公共纪律的长老会议,不过在哥林多书上称为“ 治理事的”(林前12:28)。
不过,就国家权力有同一目的而言,无疑他是在把各种合法的权威都介绍给我们。当他进而对该问题作充分的讨论时,他就对此说得更明白。他说:“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作官的是神的用人,“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罗13:1,3)。这一点可以为许多圣人的榜样所证实;其中如大卫、约西亚、希西家乃是君王;约瑟、但以理乃是大臣;摩西、约书亚和众士师乃是群众中任治理责任的;他们的职能是神宣布为他所承认的。所以人不应当再怀疑政府权力,其不但是圣洁合法的,而且在人生中是最神圣尊荣的。
六
这种观念应当不断地存在于官吏的心中,因为这是对他们强有力的鼓励,激动他们尽忠职守,并对他们有特别的安慰,使他们在职务上遇到的许多艰巨的困难得以减轻。因为凡知道自己是施行神公义的人,应当何等地热心追求正直、谨慎、仁爱、节制和清白啊!他们如果知道他们的法庭即是活神的宝座,他们怎敢在这法庭上容纳邪恶呢?他们如果知道他们的口即是为宣扬神真理的工具,他们怎敢不公平定案呢?他们若知道他们的手是被派书写神的命令,他们怎能签署邪恶的法令呢?总之,他们如果还记得他们是神的代表,就要极其谨慎、诚恳、殷勤,在他们的行政里对人们彰显出神的护佑、眷顾、良善、仁慈和公义。他们也必须常常谨记着:如果“ 以欺诈为耶和华做事的”,必受咒诅的话,那么,凡在公义的职位上以欺诈行事的,就要受更重的咒诅。所以当摩西和约沙法想要规劝审判官尽忠职守的时候,除我们上面所引的那个原则外,他们就没有更有效的话了。摩西说:“ 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1:16,17)。约沙法说“ 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主;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现在你们应当敬畏主,谨慎办事,因为主我们的神没有不义”(代下19:6,7)。在另一处有话说:“ 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诗82:1)。他们一旦知道他们是为神所委任,有一天必须向祂交账,他们就当尽忠职守。这种劝告值得为他们所特别注意,因为他们若是失职,就不仅是以非法行为损害人,而且是败坏神的审判,冒犯祂.在另一方面,当他们意识到他们不是从事败坏的、与神仆人不相称的职业,而是作为神的使者,在履行最神圣的职能,那么,他们就能得着特别的安慰。
九
关于官吏的责任及其性质、圣经的描述及其由哪些事项构成,这里我要简单说明.假如圣经未曾说到这职能同时涉及神律法的两块法版,我们也可从外邦作者学到如下这点;因为他们当中论到官吏的职责、法律的实施和公共事务时,没有一个不是从宗教及敬拜神开始的.所以他们都承认,没有一个制度能得以成功地设立,除非它是以促进宗教敬虔为首务;凡只考虑到人的利益,而不顾到神的命令的法律,都是背谬不合理的.因此,既然宗教在一切哲学家的言论中占第一位,而且这是为所有国家所普遍承认的,所以基督诸侯和君王若不专心致力于此,就当以自己的懈怠为耻。我们已经表明,神特别命令他们负起这一职责,他们理当尽力彰显并维护神的尊荣,因为他们乃是神的代理人而且靠着神的恩典掌权。经上对一切贤明君王的称赞,大都是因为他们在宗教败坏废弛的时候,恢复了对神的崇拜,或是他们专注于宗教,使宗教纯洁安全.反之,圣经历史认为,由于无政府或缺乏良好政府所产生的一个罪恶,即是“ 那时以色列中没王,各人任意而行”(士21:25)。
这些事证明那些愿意官吏忘记上帝,而只愿官吏在人民中间施行公道的人,是多么愚笨;因为神任命了理政者,并不只是为判决俗世的争端,而不必顾及那更重要的事,即按照神的律法去崇拜他。这种观点为煽动分子所采取。他们毫无忌惮,醉心新奇,巴不得将那些遭蹂躏的虔敬之人的保护者,一概驱除于世界之外。
关于第二块法版,耶利米这样劝告君王说:“ 你们要施行公平和公义,拯救被抢夺的脱离欺压人的手,不可亏负寄居的和孤儿寡妇,不可以强暴待他们,在这地方也不可流无辜人的血”(耶22:3)。诗篇82 篇也有同样的劝告:“ 你们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当保护贫寒和穷乏的人,救他们脱离恶人的手”(诗82:3,4).摩西嘱咐代表他的审判官说:“ 你们听讼,无论是弟兄彼此争讼,是与同居的外人争讼,都要按公义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乎神的”(申1:16,17)。我不多说他在另一处,对将来的君王的指导: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不可向弟兄心高气傲,要平生诵读律法(申17:16,17,19,20),以及那充满于经上同样的吩咐,叫审判官不存偏心,不收贿赂.其实我在这里解释官吏的职责,主要目的不在教导官吏,乃在对别人指明官吏为何许人,神委任他们有何目的。因此我们知道,官吏在位,是要维护人民的清白、廉正和安宁。他们的唯一工作,理当是增进公众的安全与和平。关于这一切德行,大卫宣布他一旦身登王位,将以身作则,说:“ 邪僻的事,我都不摆在我眼前;悖逆人所作的事,我甚恨恶,不容沾在我身上。弯曲的心思,我必远离;一切的恶人,我不认识。在暗中谗谤他邻居的,我必将他灭绝;眼目高傲、心里骄纵的,我必不容他.我眼要看国中的诚实人,叫他们与我同住;行为完全的,他要伺候我”(诗101:3—6)。
但是,除非官吏能保护善人脱离恶人的侵害,而且救助被压迫的人,他们就不能照大卫的话行,所以他们必须有权力,压制邪恶的罪,并严厉惩罚那些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因为经验十足证实了梭伦(Solon )的话:“ 一切国家都赖赏罚来维持,一旦将赏罚去掉,人类社会的制裁就都被破坏废除。” 因为若无赏善,许多人就都会不顾公道与正义;若无罚恶,恶人的暴行也不易遏制.而这两者都包括在耶利米对君王和治理者的训谕中:“ 你们要施行审判和公义”(耶22:3),施行公义就是看顾、恩待、保护无辜者,为他们申辩,并使他们自由;施行审判就是抑制行恶者的妄为,压制他们的强暴,并惩罚他们所行的恶。
十六
如果我们考虑法律时,将其分为两方面,即法律的制定,及其所根据的公正,那么我上面所说的就更加明了。公正既本于自然,乃对全人类都是一样的,因此不管事关哪一方面的法律,都当以同样的公正为目的。某些法案确实与处境有关,因而其表达可以随处境而有不同,只要它们都是以公正为目的。
事实上,上帝的律法中那称为道德律的,无非是自然律和神在人心中所铭刻的良心的表现。所以,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正的全部,就都包含在其中了。所以,唯有这公正才应当作为一切法律的范围、规则和目的。凡是按照这个规则,循着这个目标,限于这个目的所立的法律,我们就没有理由来非难,不管它们是和犹太人的律法怎样不同,或彼此不同。
上帝的律法禁止偷窃。犹太人对贼的处罚,可以在出埃及记中看到(出22:1 以下).别的国家最古老的法律,以加倍偿还来惩罚偷窃。后来的法律对于明抢暗窃加以分别。有的处以放逐,有的处以鞭笞,有的处以死刑。在犹太人中作假证者所受的处罚,恰是他用假证所企图加于人的处罚(申19:18,19)。对作假证者有些国家处以羞辱,有些国家处以绞刑,有些国家处以十架苦刑。一切法律都将杀人罪犯处以死刑,只是方式各有不同。各国对于犯奸淫者,处罚严厉程度不一。但是,我们看到在各种不同的处罚中,目的则是一致的。因为它们对凡为神的永恒律法所定为罪的恶行,诸如杀人、盗窃、奸淫、作假证等,都一致赞同予以处罚,不过处罚的方式不一样。然而这种一致既不是必需的,也可能是不当的。一个国家,如果对杀人罪不处以可资警戒的惩罚,它将为谋杀和劫掠的恶行所摧毁。在某个时代惩罚也许必须更加严厉。如果一个国家为骚动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须以新的法案来纠正之。战争时期,干戈扰攘,若不施行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就将被遗忘。当饥荒瘟疫时期,若不施行更严厉的处置,则万事将趋于混乱。某一个民族若不受最严厉的约束,它也许更易于倾向某种罪恶。
这种法律的不同性,本来是为求最能遵守神的律法,凡讨厌它的,其实暴露他是多么嫉视公益啊。因为有些人提出反对说,将神给摩西的律法取消,而代以别的法律,这对摩西的律法,乃是一种侮辱。他们所提出的这种反对是毫无根据的。因为我们并未爱好别的法律,过于摩西的律法,我们之所以更赞同别的法律,并不是出于对两种法律的比较,而是根据它们更适合于时间、地方和国家的情形;而且那些从来就未曾给我们的,他们也不能说我们将之取消了。因为主借着摩西的手所颁的律法,并不是颁给所有国家去一律遵行的。既将犹太民族归他特别看管、扶持和保护,就乐意特别作他们的立法者。而且作为一个贤明的立法者,他在给他们律法时,对这个民族有着特别的考虑。
十七
现在我们要讨论最后一点,即基督徒的公共社会从法律、司法和官吏得到什么益处;与这个问题相连的另一个问题是,人民当怎样对官吏表示尊敬,且当顺服到什么程度。许多人认为官吏之职能在基督徒中间没有用处,因为他们既不可以报复,也不可以诉讼,那就不可能诚实地向官吏求助。但保罗明明说,官吏“ 是神的用人,是与人有益的”(罗13:4),我们从此就知道,官吏是神所命的,靠他的权柄,我们得免于恶人的恶意和伤害,平安稳妥地度日。除非我们使用官吏的帮助,否则官吏乃是徒然被委派了。这足以证明,我们向官吏求助,并不是不合福音的。
这里我要对付两种人。有许多人好诉讼,他们若不与人纷争,就不能让自己安静下来;他们存着恨人的心去争讼,心里的报复之念,使他们固执己见,直至使对方趋于毁灭才肯罢休。但是,他们为了不被人看为行了不义,乃以求得司法公道为口实,来掩饰自己的恶念。一个人固然可以用诉讼来从邻舍取得公道,但他并不因此就可以合法地去仇恨他,蓄意害他,或是不存怜悯的心逼迫他。
二十二
公民对政府官吏的第一责任,就是对他们的职能存最尊敬的心,认它为上帝所委托给官吏的权柄,因此就尊敬官吏为神的仆人和代理人.有些人对官吏虽然十分顺从,并不愿意没有官吏使之无所适从,因为他们知道官吏对公益乃是必要的;然而他们却认为政府本身不过是一种不可少的恶而已.但是彼得对我们别有命令,因他命令我们“ 尊敬君王”(彼前2:17).所罗门也说:“ 要敬畏主与君王”(箴24:21).彼得所用的“ 尊敬” 一词,包括真诚与坦白地尊重;而所罗门将君王和主连在一起,乃是以一种神圣的尊敬和尊严归于君王。保罗所给官吏的称赞,也是可堪注意的,他说,我们“ 必须顺服,不但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13:5).这就是说,百姓理当顺服君王和官吏,不仅是因为惧怕他们的权柄,好像人向来屈服于一个武装的敌人,知道徒然抵抗会立刻引起报复;而是因为对君王和官吏服从,就是对授权给他们的上帝的服从。
我这里所说的官吏,不是指用尊严的面具遮盖的人,好像其可以文饰无知、怯懦、残暴及邪恶的品行一样,以致对德行的赞美被归于败坏人;我所要说的,乃是指职分本身值得尊重;所以无论是谁来作我们的治理者,只因他们的职位,就当受我们的尊敬。
二十三
公民既然倾心尊敬政府,跟着第二个责任就是,以实际行动来表示他们的服从,即遵从法令,缴纳赋税,履行与公共安全有关的公务,并遵守其他命令。保罗对罗马人说:“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拒抗掌权的就是拒抗神的命”(罗13:1,2)。他写信给提多说:“ 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多3:1)。彼得劝人说:“ 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再者,公民为了表明他们的服从并非是虚假的,而是诚恳热烈的,保罗就劝他们当在神面前为治理他们的长官求福。他说:“ 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恳求、祷告、代求、祝谢;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1,2)。
在这里人不要自欺,因为抗拒政府,无非就是抗拒神。虽然对一个没有武力的官吏似乎可以轻视而无虞,然而神却有能力对那蔑视他的人施行报应,以免别人效法。这种顺服,在我的理解中,也包括平民在公共生活中所当有的自制,即不要不当地干涉公共事务,或是贸然擅取官吏的职责,或是政治上承担任何公务。如果公共法令有任何需要予以纠正的地方,他们不可激起骚乱,或自行动手解决,而要使官吏知道这事,因为他乃是唯一有权来给予纠正的。我这里是说,他们若没有受命,就不当有所举动;但他们一旦接受了政府的命令,他们也就接受了公权。因为正如我们所常说的,君王的谋士就是他的眼睛和耳朵,凡被他委任执行命令的就有权作为他的膀臂。
二十五
但是,我们若留意神的话,它就要使我们深入一层,叫我们不仅服从那些以正直诚信来治理的君王,而且对一切掌权者,甚至对不尽职的政府,也当服从。因为主虽证明官吏保障人民安全是他宽仁所赐最高的恩赐,并向官吏自己规定了本分的范围,然而他同时又宣布,不管官吏的品格如何,他们的权力都是唯一地来自于神。诚如那些为了公众利益而治理的人不过是他恩慈的证明和反映;同样,那些以不公正和不称职的方式来治理的人,也是他所兴起的,以惩罚那民众的不义。这些都有来自上帝赋予的权力,以及由此而来的神圣权威。
关于这一段,我要在下面几节再作点补充。不义的君王是神忿怒的表征,这并不需费力便可证明。据我看来,没有人会否认:这种君王不啻是劫掠我们财产的强盗,玷污我们的床榻的淫徒,或是企图谋杀我们的刺客,因为圣经把这些祸患都列于神所降的咒诅中。但我们还是要不辞劳苦地指出世人心中不易接纳的道理,即就是品格最坏和最不配受尊敬的人,若拥有政权,就确实拥有了主对他的佣人所赐施行审判和公义的尊贵的神圣权力;所以百姓对这种君王的尊重当与敬重最贤明的君王一样。
二十六
首先,我要请读者注意圣经所常正确提到的神的护佑,即神在设立国度和指派君王的事上有他特别的安排.但以理说:“ 神改变时候、日期,废王,立王”(但2:21);又说:“ 好叫世人知道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要将国赐与谁就赐与谁”(但4:17)。这种经文在圣经中各处都有,特别是在这本先知书上。征服耶路撒冷的尼布甲尼撒的品格是大家都知道的。他侵略别国,迁徙别国人民。然而主借着先知以西结的口说,他已将埃及地赐给他,以酬劳他攻打推罗(结29:18—20)。但以理也对他说:“ 王啊,你是诸王之王。天上的神已将国度、权柄、能力、尊荣,都赐给你。凡世人所住之地的走兽,并天空的飞鸟,他都交付你手,使你掌管这一切”(但2:37,38)。但以理又对他子孙伯沙撒王说:“ 至高的神曾将国位、大权、荣耀、威严赐与你父尼布甲尼撒;因神所赐他的大权,各方、各国、各族的人,都在他面前战兢恐惧”(但5:18)。当我们听到这个人是被神立为王,我们就当想起上天命令我们尊敬与惧怕君王,我们就不要犹豫将神所赐与的尊荣那怕是归给最坏的暴君。
撒母耳指责以色列民,将他们从他们的王所要受的遭遇警告他们,说:“ 管辖你们的王必这样行:他必派你们的儿子为他赶车、跟马,奔走在车前;又派他们……为他耕种田地,收割庄稼,打造军器;必取你们的女儿为他制造香膏,作饭烤饼;也必取你们最好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赐给他的臣仆。你们的粮食,和葡萄园所出的,他必取十分之一给他的太监和臣仆;又必取你们的仆人婢女,健壮的少年人和你们的驴,供他的差役。你们的羊群他必取十分之一,你们也必作他的仆人”(撒上8:11—17)。当然君王做这一切的事并非是合法的,因为律法的训诲是要他们理当节制;但这对民众来说乃是公理,因为他们必须服从,不能有所反抗。这就好像撒母耳说的,你们的君王就是贪得无厌,你们也无权制止。你们所能够做的就是听命服从。
二十七
但是最可注意的经文,乃是先知耶利米的一段话,这话虽然颇为冗长,我还是想要引证,因为它最明显地解决了这整个的问题。他说:“ 我用大能和伸出来的膀臂,创造大地和地上的人民、牲畜。我看给谁相宜,就把地给谁。现在我将这些地都交给我仆人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的手,我也将田野的走兽给他使用。列国都必服事他和他的儿孙,直到他本国遭报的日期来到。……无论哪一邦哪一国,不肯服事这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也不把颈项放在巴比伦王的轭下,我必用刀剑、饥荒、瘟疫、刑罚那邦,直到我借巴比伦王的手将他们毁灭(耶” 27:5—9)。所以“ 要把你们的颈项放在巴比伦王的轭下,服事他和他的百姓,便得存活”(耶27:12)。可见主是何等喜悦人们对那又可憎恶又残暴的君王给予大大的顺服和尊敬,原因只是因为他据有王权;他是因神命而坐王位,被授予崇高的王权,这王权乃是不可侵犯的。如果我们的心目中常常记得,甚至最不义的君王也是那设立一切君王的神命所立的,那么我们就不会存煽乱的心,以为可照一个君王的品行去对待他,而不必顺服一个不尽职分的君王。
二十九
最后,对一切治理的人,不管他们人怎么样,我们都当存尊重的态度,以高度的敬重看待他们。我一再重复这一点:我们应当学会不再考查他们人怎么样,而是只求明白,他们所承担的角色,是出于主的旨意,从而使这角色被刻划上不容侵犯的神圣尊严。有人会说,统治者对他们治理的人民也有当尽的本分,这是我已经承认的。但如果人根据这个道理推论说,人们的服从只当给予尽了本分的统治者,那就是极坏的理论。因为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儿女,也都有当尽的本分。如果父母违反圣经所说“ 不要惹儿女的气” (西3:21 )的教训,过分严厉和发怒;倘若丈夫对他所当爱惜为软弱器皿的妻子(弗5:25;彼前3:7 )加以藐视并折磨,难道儿女就当少顺服父母,或者妻子就当少顺服丈夫吗?即使是后者没有负起责任甚至败坏,他们也仍然要顺服。人人都当不要专注于别人的本份,而要专注于自己的本份。特别是那些服在别人权下的,尤其要注意这一点。因此,如果我们为一个残暴的君王所折磨;为一个贪婪奢侈的君王所掠夺;为一个逸乐懈怠的君王所疏忽;或是因着我们的信仰,为一个毫无敬虔的君王所逼迫,那么我们首先当省察自己是否有违背神的罪过,无疑,神是用这些苦恼来管教我们。这样,我们的急性就可以用谦卑来抑制。我们当提醒自己,不是由我们来医治这些邪恶,只能求主帮助,因掌管一切君王的心和一切国度的变迁。只有“ 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诗82:1);至于世上的君王和审判官,凡不肯以嘴亲他儿子的(诗2:10-12),和“ 那些设立不义之律例,为要屈枉穷乏人,夺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妇当作掳物,以孤儿当作掠物” 的(赛10:1,2),神必定使他们惊惶,趋于灭亡。
三十二
但是我们在顺服政府当有权威的事上,必须常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我们应当分外小心,不要被引导而不顺服神,因为神的旨意, 也是一切君王的愿望所当服从的;神的命令,乃是君王的一切法令所当遵从的;神的权威,乃是君王的一切王权所当屈从的。我们如果为求讨人的喜悦,而招致那叫我们顺服人之神的憎恶,这真是何等荒谬的事呀!主乃是万王之王;他一开圣口,人们就只当听从他,先于并且高于任何其他人.次于他, 我们乃在治理我们的人的权下,不过,乃是在主里处在人的权下。如果他们的命令违反上帝,就当不予理睬,也不要顾及他们的尊荣,因为我们使这尊荣服从至高无比的神的权威,对它并无损害。根据这个原则,但以理不听从王不敬虔的谕令,否认自己犯了罪(但6:22),因为王已经越权,不但对人有损,而且伸手反对神,贬损了自己的权威。在另一方面,以色列人因过于顺从王不敬虔的意旨而被定罪。因为当耶罗波安制造金牛犊的时候,百姓听从他的意旨,离开神的殿,归向这种新迷信。他们的后裔也同样轻易顺从拜偶像之王的命令。所以先知严厉地责备他们“乐从人的命令”(何5:11)。王宫中的谄媚者不能以谦卑为借口来伪装自己,来欺骗常人,因为他们否认那拒绝服从一切王命的人为合法。他们这样行,好像神既立凡人为治理者,就放弃了他自己的权柄似的;又好像人若顺从那赐王权的主,就把王权贬损了似的;其实在主面前,即令天上掌权的,也都要恐惧战兢。当然我知道,如果我们如此坚贞,马上会有何等大的危险等待着我们,因为君王被人疏忽,就忍不住要大发烈怒;如所罗门说:“ 王的震怒,如杀人的使者”(箴16:14)。但是属天的使者彼得既已宣布说:“ 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我们就要安慰自己说,只有情愿忍受任何苦难,而不离弃虔诚,我们才真是履行了神所命令我们的顺从。保罗为了使我们不丧胆,也激励我们说,基督以重价救赎了我们,叫我们不顺从人败坏的意旨,更不顺从他们的不敬虔(参林前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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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节选自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四卷20 章。本章共32 节,这里限于篇幅共选了14 节,每节的内容完整未经删减。译文引用的是徐庆誉译,基督教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译本,本刊编辑对照英文译本做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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