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赋予每个政府的责任是维护和平、公正与自由,使教会可以顺服神、服事主基督、不受干涉地宣扬福音。所以我们要为国家的领袖们祈祷,并且呼吁他们根据神的旨意和《世界人权宣言》 的声明确保思想与良知的自由,以及实践和传扬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也深切地关注那些遭受不公正囚禁的人,尤其是那些因着为耶稣作见证而受苦的人。我们承诺,要为他们的自由而祈祷并付出努力;同时,我们也不因他们遭迫害而胆怯。求神帮助我们,使我们不管会付上多大的代价,都要反对不公正的事,并且忠于福音。我们也不可忘记耶稣的警告:逼迫是不可避免的(提前2:1—4;徒4:19,5:29;西3:24;来13:1—3;路4:18;加5:11,6:12;太5:10—12;约15:18—21)。
—— 《洛桑信约》 十三节:自由与逼迫
魔鬼不满足于将罪与过犯带到教会中来达到他的企图,他还会从外部攻击神的教会,或者是通过身体逼迫的方式,或者是通过设立限制性条例的方式,来阻止教会的事工。因此,《洛桑信约》 的十三节:自由与逼迫,勇敢地抓住了非常棘手的教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它表明,其中的每一方都对另一方负有责任;在援引《提摩太前书》 2:1—4的基础上,这节阐明了双方的责任。
对政府一方,神赋予它的责任是维护和平、公正与自由,好“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2节)。在这样的条件下,使教会可以顺服神、服事主基督(西3:24:“你们所侍奉的乃是主基督。”没有一个已经认耶稣是主的基督徒会同时宣称:凯撒是主;参见可12:17),不受干涉地宣扬福音(隐含在3、4节中,参见,徒4:19;5:29)。
教会同样对政府负有责任,特别在于我们要为国家的领袖们祈祷(1、2节)。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教会不可停止这样的祷告。并且,她还负有一个责任,就是尽其可能地成为所在国家的良知,提醒他们的领导人,其所拥有的角色是来自神的。因此,我们不只是为了我们的领导人去呼求神,我们也当呼吁我们的领导人,呼吁他们确保思想与良知的自由,以及实践和传扬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些自由已经被写在《世界人权宣言》 中,并被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明确接受,当时只有八票弃权。
在这个《世界人权宣言》 中,第18款这样写道:“每个人都拥有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个权利包括他可以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如下的自由,即或以个人或在群体中,或公开或私下,通过教导、实践、敬拜或仪式来表达其宗教信仰的自由。”
更重要的是,保证这些自由乃是符合神的旨意,因为神设立政府,就是为了惩治罪犯,而褒奖善良的公民;既不限定合法的自由,也不会欺压无辜之人(罗13:1节以下)。
在分别描述了教会与国家相互的责任后,这节转向了对逼迫所造成后果的关注。我们也深切地关注那些遭受不公正囚禁的人。我们不把他们称为“良心犯”,因为某些人的良心还是太扭曲以致不能够成为可靠的引导。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如说是这样一些专制的牺牲品,他们既没有做什么坏事也没有带来任何的损害,而只是因为表达自己的意见,或是行了在上述自由范围中的某些行为,而被不公正地囚禁。在这些人中,我们所关心的尤其是那些因着为耶稣作见证而受苦的人(启1:9)。我们已经被命令不只是要纪念他们,甚至是“好像与他们同受捆绑”(来13:3)。这里单是同情还不够,我们承诺,要为他们的自由而祈祷并付出努力(参见路4:18)。
还有一件事必须要提到,那就是我们也不因他们遭迫害而胆怯。逼迫者总会以为,他们能够运用暴力来达成他们的意愿,来摧毁教会。但他们从来没有成功过,并且永远也不会成功。尽管我们知道人是脆弱的,但我们可以求神帮助我们,使我们不管会付上多大的代价,都要反对不公正的事,并且忠于福音。确实,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我们还没有付过什么代价,但我们要认识到暴政出现的可能性,认识到逼迫在当下尚为自由的国家中出现的可能性,因为我们也不可忘记耶稣的警告:逼迫是不可避免的(参见太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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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摘自约翰·斯托得著,《洛桑信约——讲解与注释》 ,ed. by John Stott, Making Christ Known,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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