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会纪律的必要性及其性质
现在我们要开始讨论教会的纪律。然而我们仍必须从简论之,好让我们能够谈完剩下的主题。纪律主要靠钥匙的权柄 2 以及属灵的权柄。为了让我们更明白这个主题,我们要把教会分成两个部分:圣职人员和信徒。我所说的“圣职人员”是那些负责教会公开服事的人员。3 我首先要讨论一般的纪律,就是所有信徒所当顺服的惩戒;之后我们要讨论圣职的纪律,因圣职人员除了一般的纪律之外,另外还有自己的纪律。4
然而既然某些人,因为恨恶纪律,当听到这一名称时,他们立刻感到害怕,那么他们就要明白这一点:既然没有任何的社会,事实上没有任何小家庭能够在惩戒之外保持秩序,哪怕这个家庭仅有少数几个小孩,那么教会加倍地需要纪律,因为秩序对教会是必需的。因此,就如传基督这救人灵魂的教义,是教会的灵魂,照样,纪律是教会的肌肉,使得各肢体因担任自己的职分叫整个身体合而为一。由此可见,一切企图除掉教会纪律或拦阻教会执行惩戒——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的人,的确就在参与拆毁教会的工作。因为教会如果容让个人随自己的意思而行,将会如何呢?如果我们在宣讲教义的同时没有加上私下的劝勉、纠正,以及其他类似的手段来支持教义,使之运用在一切信徒身上的话,这种情况就必定发生。因此,纪律就如缰绳,能勒住一切抵挡基督教义的人;或就如刺,能刺激无动于衷的人;有时又如父亲的杖 5,要以温和以及温柔这属灵的心态,管教那些跌倒得更厉害的人。因此,当我们感觉到教会因无动于衷以及没有采取行动约束自己的百姓而渐渐受亏损时,我们就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惩戒是基督所吩咐我们的唯一方式,也是敬虔的人从一开始就都使用的方法。
2.教会纪律的阶段
纪律最基本的根基是私下的劝勉;即,任何人若没有主动地尽本分,或行事悖逆,或有任何羞耻的行为,或做过任何当斥责的事——他应当接受别人对他的劝诫;并且当需要的时候,每位信徒都应当劝勉自己的弟兄。不过,这尤其是牧师和长老的职责,因他们不但负责向百姓讲道,而且当他们一般的教训不足以使会友成圣,他们就有责任在每一个家庭里指责和劝勉众信徒。保罗说他在各人家里教导信徒就属于这个教导(徒 20:20),他也说过“他们中间无论任何人死亡,罪不在我身上”(徒20:26),因他“昼夜不住地流泪、劝诫他们各人”(徒 20:31)。当牧师不只向众信徒解释他们所欠基督的,同时也有权威和方法能让那些或因悖逆或因对他的教导漠不关心的人持守他的教导时,教义就有它所应有的力量和权威。
若任何人顽梗地拒绝这样的劝诫,或继续犯罪来表示他对此劝诫的藐视,那么在第二次当着众人的面受责备之后,按照基督吩咐他应被传唤到教会法庭,即众长老的面前 6,并在那里接受更为严厉、更为公开的劝诫,好让他(若他敬畏教会)顺服。他若在这指责之后没有顺服,反而继续犯罪,基督吩咐教会将这藐视教会的人从他们当中赶出去(太18:15-17)。
3.隐秘的罪和公开的罪
然而因基督在此所指的不过是隐秘的罪,我们必须在此做区分:某些罪是隐秘的;某些罪则是公开的。7 关于前者,基督对各信徒说:“你就去,趁着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太 18:15)。关于公开的罪保罗这样教导提摩太:“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 5:20)。因基督在上面说过“,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太 18:15)。“得罪你”这词组的意思只不过是“只有得罪你,其他的人不晓得”。然而保罗吩咐提摩太要公开指责那些公开犯罪的人,他在彼得面前将这一吩咐运用在自己身上。因当彼得犯罪而几乎叫整个教会落在公开的丑闻之下时,保罗并没有私下责备他,反而将他带到教会面前(加 2:14)。
那么这就是责备人的正当方式:我们应当照基督所给我们的方法处理隐秘的罪;然而人犯了公开的罪,若这罪是在众人面前所犯的,这人要立刻受到整个教会的斥责。
4.轻微的罪和严重的罪
另一个区分是:有的罪是人的过错;有的罪则是可耻的犯罪行为。8 为了处理后者,除了责备之外,我们还要采用更严厉的方式:保罗不但用言语责备哥林多那个犯乱伦罪的人,一旦听到这样严重的罪,他就立刻要求将犯这罪的人赶出教会(林前 5:3 及以下)。可见,教会属灵的审判权,因根据主的话语惩罚人的罪,就是支持教会的健康、秩序以及合一的最好方法。因此,教会从她的团契中排斥犯奸淫的人、小偷、强盗、纷争的人、做假见证的人,其他犯类似严重罪行的人以及悖逆的人(当他们因为自己的小罪而被责备时藐视神和他的判决),这是完全合理的事,教会也不过是在行使主所交付她的属灵权柄。为了避免有人藐视教会的这种判决或将革除教籍视为无关紧要的事,主亲自宣告这是他自己的判决,并且他们在地上所做的也在天上受认可。因为教会使用主的真道责备恶人;他们也根据这真道接受悔改的人到主的恩典里(太 16:19;18:18;约 20:23)。那些以为教会没有惩戒的约束能长久站稳的观念是错误的;除非我们以为自己能无视主所预先知道对我们而言是必需的事而不受惩治。事实上,当我们发现纪律有多方面的好处时,我们将更清楚明白它的必要性!
5.教会纪律的目的
教会执行责备和革除教籍的纪律有三个不同的目的。第一个目的是教会拒绝将一切污秽的过可羞耻生活之人称为基督徒,因为这些人所行的是玷辱神的事,好像他圣洁的教会(参弗 5:25-26)不过是恶人和受咒诅之人形成的阴谋的团体。既然教会本身是基督的身体(西1:24),她若被这样污秽、朽烂的肢体所败坏,她的元首基督必定蒙羞。因此,要避免这样的人使教会圣洁的名蒙羞,那些因自己的恶行玷辱教会的人必须从这家庭里被排斥在外。照样我们也当保守圣餐的秩序,免得因随便允许任何人领圣餐,就容让人借这圣礼亵渎了神。9因主托付他的牧师施行这圣礼,若牧师允许他所知道不配领圣餐的人领主的圣餐,这牧师就在亵渎神,就如他将主的身体丢给狗吃那样。所以,屈梭多模(Chrysostom)严厉地斥责一些神甫。他们因怕大人物的权柄,在施行圣餐时不敢禁止任何人参与。他说神要向他们讨这些人丧命的罪。(结 3:18;33:8)你若怕某一个人,他会嘲笑你;但你若怕神,你就会受人的尊敬。我们不要怕他们代表权威的权杖、紫袍以及冠冕;因为我们有比他们更大的权柄。我真宁可舍命,容自己的血流出到死为止,也不要在这玷污上有份。10 因此,为使这圣洁的奥秘免受玷污,我们必须智慧地施行圣餐。但这智慧必须来自教会的权柄。
第二个目的是使教会借着施行惩戒能避免善人因常与恶人在一处,就受恶人的败坏,因这是很普遍的事。我们既倾向于偏离正路,就很容易因人的坏榜样被引诱离开神。当保罗吩咐哥林多教会逐出那个犯乱伦罪的人时,他就是为了达到惩戒的这一目的。保罗说:“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林前 5:6)。保罗知道这人影响他们是很大的危险,所以他禁止整个教会与他有任何的交通。他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
第三个目的是惩戒使那些被羞愧而胜的人能因此为自己的罪悔改。用更温和的方式对付他们或许会使他们变得更顽固,但当他们感觉到这杖所带给他们的痛苦时就能醒悟过来。保罗所说的这话就是这个意思:“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帖后 3:14)。保罗在另一处经文中说他将那哥林多人交给撒旦:“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 5:5);我对这经文的解释是保罗容这人暂时被定罪好叫他到最后获得永远的救恩。他所说的“交给撒旦”,意思是魔鬼在教会之外,但基督在教会里。11 有的神学家们说这话指的是某种肉体的惩罚 12,但我不同意这解释。
6.如何在各方面运用教会纪律
既然我们已经解释惩戒的目的,我们现在就要讨论教会应当如何运用这教义。
首先,我们要提醒自己上面的区分:有些罪是公开犯的;有些罪则是私下或者隐秘情况下犯的。13 所谓公开的罪不是指一两个人所见证的那种罪,而是在公开情况下犯的罪,并且得罪了整个教会。我所说的隐秘的罪,并不是别人完全不知道的罪,就像假冒为善的罪那样( 因为这些罪并没有落在教会的审断之下),而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之间的那种罪。这种罪一方面不是没有人看到的,然而另一方面也不是公开在众人面前。第一种罪不是要求我们采取基督所列举的步骤(太18:15-17);当人公开犯罪时,教会有责任传唤罪人并照他的罪对付他。
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基督的准则,除非当事人在心里变得顽梗,否则这罪不用在教会中被提出来。若需在会众面前提出这罪,教会要根据是犯罪还是过错的区分对待他。因在比较小的罪上我们无须严厉地对待罪人。人犯这样的罪只需要言语上的管教——并且要用温和以及父亲般的语气——免得罪人变得更刚硬或迷惑。我们反而希望他能醒悟,并对受管教感到欢喜而不是伤心。然而可耻的罪行需要较为严厉的管教方式。仅仅用言语管教那因犯罪在教会中做坏榜样而以此伤害教会的人是不够的;教会要暂时禁止他领圣餐,直到他显明自己已经悔改。因保罗不但用言语斥责那哥林多人,而且将他革除教籍,并且责备哥林多信徒不那么做(林前 5:17)。
古时教会(以及较好的教会)在保持这一方式时,他们合乎圣经的治理继续兴旺。因当任何人犯了某种搅扰整个教会的罪时,他先暂时被停领圣餐,并且在神面前谦卑自己以及在教会面前显出自己悔改的证据。此外,犯罪的人也必须施行一些仪式好证明自己的悔改。当教会对他所见证的悔改满意之后,就按手重新接受他到主的恩典里。西普里安(Cyprian)称这接受为“和睦”。他也简洁地描述了这一仪式。他说:“他们确实悔改苦行一段时间;之后他们在会众面前公开认罪,并借着监督和众牧师按手在他身上重新获得与信徒团契的权利。”虽然监督和牧师拥有叫罪人与教会和好的权柄,但西普里安在别处告诉我们罪人也必须得到众信徒的同意。14
7.古时教会运用纪律在所有犯罪的人身上
既然纪律运用在所有人身上,君王和老百姓都不能免除。这是对的!因为纪律是基督亲自设立的,并且所有的令牌和冠冕都伏在基督的权柄之下。当狄奥多西(Theodosius)在帖撒罗尼迦犯下大屠杀的罪 15,被安波罗修(Ambrose)剥夺了他领圣餐的权利时,狄奥多西将一切王权的象征放在一边,在众信徒面前因他受他人的欺哄所犯的罪流泪,并且请求教会的原谅。因为大君王不应当将仆倒在基督那万王之王面前恳求赦免视为羞辱。他们也不应当因受教会的审判感到不悦。既然他们在自己的宫廷里所听到的几乎都是人对他们的奉承,他们就更需要借牧师的口受主的指责。他们反而应当希望牧师不爱惜他们,使自己能够受神的爱惜。
我在此不提执行这权柄的人,因这是我在以上教导过的。16 我只要加上一点:保罗革除某人教籍的方式是合乎圣经的,只要这事不是由长老自己决定,而是得到整个教会的认可。这样不是多数信徒做决定,而是他们作为见证人,免得这成为几个人专制的决定。事实上,这整个仪式(除了求告主名之外),应当表现众百姓极为严谨的心态,和基督与他们同在完全相称,使众人毫不怀疑地确信基督亲自参加了自己的法庭。
8.在教会惩戒上必须既严厉又温和
我们不可忽略,在惩戒上的严厉必须配合以“温柔的心”(加 6:1),因这才与教会的性质相称。保罗教导我们总要谨慎免得受惩戒的人被忧伤所淹没(林后 2:7)。因这样解决问题等于毁坏人。根据纪律的目的,我们应当遵循节制的原则。因为革除教籍的目的是要引领罪人悔改以及从教会里除掉一切做坏榜样的人,免得基督的名蒙羞或别人被引诱效法他们。我们若好好地思考这些事,判断当严厉到什么程度并不是一件难事。因此,当罪人在会众的面前见证自己的悔改,并且他尽量借这见证除掉他的大罪,他做到此等地步就好了。若劝诫他做其他什么事情,这就过于严厉了。
我们不能接受古时教会惩戒上过于严厉的种做法,因他们这样做完全背离了主的吩咐,并且这种做法对整个教会非常危险。因为他们吩咐人行补赎礼并禁止他们领圣餐,有时七年,有时四年,有时三年,甚至有时候一辈子 17,之后的结果难道不就是假冒为善或完全绝望吗?他们也不充许第二次跌倒的人有再次悔改的机会,反而将他革除教籍到死为止。18 这种做法很不合理,也没有使任何人得益处。任何有理智思考此事的人都知道这是没有智慧的方式。
然而,我在此宁愿斥责这种做法也不愿指控一切采用过这种做法的人,因为我们确信许多人虽然不喜欢这种做法,却勉强采用它,因为他们当时没有办法更改之。事实上,连西普里安都宣称不是他自己愿意那样严厉。他说,“我们在耐心上,理解上和人道上都欢迎一切想借着悔改重新加入教会的人。我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回到教会里面来;我也期望我们的众兵丁都能重新被呼召到基督的阵营里和天父的家里。我愿意赦免众罪;我容忍许多的过错;我拒绝因自己的过分热心详察一切对神的过犯。我时常因过多地赦罪,自己都几乎犯错。我全心全意,立刻就接受一切借着悔改回到教会团契中的人,只要他们认罪而行很简单的补赎礼。”19 屈梭多模稍微严厉一点,却这样说:“既然神那样仁慈,为何他的牧师要非常地严厉呢?”20 我们知道奥古斯丁对多纳徒派(Donatist)显得非常温柔,在分门别派之后他毫无犹豫,立刻接受一切悔改的人回到自己的教区里面来! 21 但既因教会所采用的方式不同,他就降服于教会当时的立场。
9.人在教会惩戒上的判断很有限
整个教会都应该持温柔的心对待跌倒的人,无须用过于严厉的方式处罚他们,反而要根据保罗的劝诫向他们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林后 2:8)。与此相似,每一个信徒都当操练自己对众弟兄显出这样的温柔。因此,我们的任务不是将被革除教籍的人从选民的名单上擦掉,或让他们感到无法挽回而陷入绝望。我们将他们视为远离教会和基督是合理的——但这是在他们未悔改之前。他们所表现出的若是顽梗而非顺服,我们仍要将他们交托给主自己审断,并希望将来的情况比现在的好。我们也不应该因这顽梗停止为他们祷告。换言之,我们不可咒诅那落在神的手和在他的审判中的人;我们反而要以神的真道判断各人的行为。我们这样做就是站在神审判的立场上而不是坚持自己的立场。我们不要宣称自己有比圣经所教导的、在惩戒的事上更多的自由,除非我们愿意限制神的大能并以他的律法约束他的怜悯。因为神,在他喜悦的时候,将最坏的人变成最好的,将与他疏远的人接到葡萄树里,并将局外人收养到教会里面来。并且主这样做是要拦阻人专靠自己的聪明并约束他们轻率的心——因为除非这轻率被限制,人倾向于相信他有比神所交给他们的更大的定人罪的权柄。
10.革除教籍是要改正人的行为
当基督应许他的百姓:“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太 18:18)时,他将捆绑的权柄局限于教会对人的斥责。这捆绑并不是将被革除教籍的人都扔到永恒的地狱里面去,反而是要他们因听到自己的生活和道德被定罪,使他们确信除非悔改,他们将受永远的灭亡。革除教籍与咒诅不同,因为后者将人置于神的赦免之外,定他的罪并判他受永远的灭亡;前者则是惩罚并遏制他的行为。不过,虽然革除教籍是对人的一种惩罚,这惩罚是要警告他关于将来的灭亡,从而因此重新呼召他回到神的救恩里。若革除教籍达到这目的,那么罪人就重新与教会和好并且重新开始与众弟兄团契。此外,教会很少或根本不咒诅人。因此,虽然教会纪律不允许我们与被革除教籍的人团契,但我们仍要用尽办法叫这人重新过善良的生活并重新回到教会的团契以及合一里面来。所以使徒保罗同样教导:“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 3:15)。除非我们在私下以及公开的斥责上保持温柔,否则我们的惩戒将成为暴力。
11.在惩戒上有意过于严厉地待人不合乎圣经
这温柔是有节制地执行纪律的主要条件,就如奥古斯丁对多纳徒派的教导那样:若任何信徒发现教会的长老对待人的罪不够认真,他们不应该因此就立刻离开教会;并且若牧师本身无法照自己的心意洁净教会一切的罪,他们不应当因此解除他牧师的职分,或以过于严厉的方式对付人。因为奥古斯丁所说的极为准确:“只要牧师以斥责纠正他所能纠正的罪,或不理会他所无法纠正的罪(只要这罪没有影响到教会的和睦)——公平地责备人,坚定地忍受人——他就是自由的和神所喜悦的牧师。”他在另一处告诉我们其原因:“关于教会的惩戒,一切属灵的方法和总数都必须与‘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弗 4:3)完全一致。保罗吩咐我们应当用“互相宽容”(弗 4:2)的方式保守这合一,并且当我们没有保守之,惩罚的药剂就变得太过分,甚至开始伤害人,并因此不再是药剂了。奥古斯丁又说:“一切认真思考这事的人,一方面不会在保守合而为一时忽略惩戒,另一方面也不会采用过于严厉的惩戒方式破坏教会的合一。”他也承认不但牧师要不顾一切地除掉教会里面的所有罪,他亦主张众信徒也当这样行。奥古斯丁也同样教导说,忽略警告、斥责以及纠正恶人的牧师,即使他没有偏待他们或与他们一同犯罪,在神面前仍有罪。并且他若能禁止犯大罪的人领圣餐,却拒绝这样行,那么罪已经不在别人身上,乃在他自己身上。只是奥古斯丁用主所吩咐我们用的智慧“恐怕薅稗子,连麦子也拔出来”(太13:29)。他在此与西普里安一同做出结论:“牧师当抱着仁慈的心纠正他所能纠正的;当以耐心容忍他所无法纠正的,并以爱心对此感到叹息和伤心。”22
12.过分的严厉对教会造成的搅扰:多纳徒派以及重洗派
然而奥古斯丁这样说是因多纳徒派过于严厉的缘故。当他们发现监督只用言语斥责犯罪,却没有采用革除教籍的方式对付人(因他们认为用这个方式将一无所得),就严厉地指控监督背叛教会纪律,并因此离开了基督的教会,导致不敬虔的分门别派。今日重洗派也是如此。除非教会在各方面有天使般的完美 23,否则他们不承认这教会属于基督。他们以自己虚假的热忱破坏教会对信徒一切的造就。奥古斯丁说:“这样的人并非出于恨恶别人的罪,乃是因爱自己好争议的心,因自己的自夸搅扰软弱的信徒,而因此想要说服众信徒跟从他们,或至少分裂教会。他们在傲慢中自高自大,在顽固中疯狂,在毁谤中诡诈,在纷争中狂暴,而因此以某种毫不动摇的严厉隐藏自己对真理的无知。为了纠正弟兄的罪,圣经吩咐我们的为了保守合而为一而以节制和真诚的爱,所当采取的行动,他们反而粗暴地用来分裂教会,并导致分门别派。”这样,“连撒旦也装做光明的天使(”林后 11:14)。当牧师该严厉地对付人时,他刺激牧师们毫不怜悯、极其残忍地对付他们,到最后不过破坏教会的合而为一。因为当基督徒之间的合一稳固时,撒旦一切害人的权势,以及他可怕的陷阱都被削弱了,并且他分裂人的企图都消失了。24
注释:
1.选自加尔文《基督教要义》4.12.1-12全文。译文参考了钱曜诚总编、加尔文出版社 2007 年出版的译本,并经过本刊编辑的修订。
2.参阅 11. 1, note 2; 4. 11. 5-6。钥匙的权柄指的是惩戒和革除教籍,是教会权威的一部分。
3.“Clericos.”参阅 4. 9:“我希望他们有一个更适合的名字。”
4.参阅下面第 22节。
5.“肌肉”( 参阅 20. 14)、“缰绳”、“父亲的杖”都是象征性的描述。在惩戒时教会是一个群体,个人要被限制,并且需要“在怜悯中责罚”。参阅 K. Barth,The 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tr. Thomson, p. 78。
6.惩戒的步骤是有圣经根据的,教会按照长老会议决议而作。参阅 11. 6; p. 1217, note 10。
7.参阅下面第 6节。
8.分别是“Delicta”、“scelera”和“flagitia”。
9.加尔文切切地禁止不合适的人领圣餐,以免亵渎上帝,这是他所强调的教会惩戒的基本。参阅 Niesel,The Theology of Calvin, pp. 197 ff. 。这里清楚地记在 Geneva Council, Janurary 13, 1537 的条文中,文中严肃地警告这种亵渎的行为:“为此,我们的救主在教会中设立惩戒和革除教籍”(CR 10. 1. 7-9; LCC 22. 50)。 参阅 Calvin’s Letter to Somerset, October 22, 1548:“监督和副牧师的责任就是要留心贯彻(惩戒)到底,使圣餐不会被生活腐败的人所污染”(CR 13. 76; tr. Calvin, Letters 197)。
10.屈梭多模 ,Homilies on Matthew 6 (MPG 58. 742; tr. NPNF 10. 496)。
11.奥古斯丁 ,Sermons 3. 3 (MPL 38. 1337); 161. 3. 3 (MPL 38. 879; tr. LF Sermons 2. 801 f.). 参阅 Smits 2. 49。
12.屈梭多模 ,Commentary on 1 Cor. 5:5, hom. 15. 2 (MPG123)。
13.参阅以上第 3节的开始。
14。西普里安 ,Letters 57 16. 2; 17. 2; 14. 4 [CSEL 3. 2. 650 ff., 518, 522, 512; tr. ANF ( 分别为 53, 9, 11, 5) V. 337 f., 290, 292, 283]。在最后几段话中,西普里安说,“在我的任期中,我做的任何事必定都要有你们会众的同意。”
15.参阅 11. 3-4。
16.11. 6。
17.Council of Ancyra (314) canons 9, 16, 20, 23-25 (Mansi 2. 518-522; tr., with notes, NPNF 2 ser. 14. 66 f., 70, 73-75)。有许多长时间或终身补赎的例子在 Libri ponitentiales;见,例如 McNeill and Gamer, Medieval Handbooks of Penance, pp. 280, 291, 302, 304, 339, 358。
18.德尔图良 ,On Modesty 20 (CCL 2. 1324 f.; tr. ANCL114 f.)。德尔图良以一个孟他努主义者自居,并引用《希伯来书》6:4-6来反对重新接纳严重犯罪的人。
19.西普里安 ,Letters 16 (CSEL 3. 2. 686; tr. ANF V. 345)。
20.屈梭多模 ,homily De non anathematizandis vivis atque defunctis (MPG 48. 943 ff.)。
21.奥 古 斯 丁 ,Letters 2; 128. 2; 185. 6. 23; 185. 10. 44 [MPL 33. 229,489, 803, 812; CSEL 34. 2. 223; 44:31; 57: 21; tr. FC 12. 302f. (note7); 30. 164. 182f. ]。
22.奥古斯丁,Against the Letter of Parmenianus 1. 3; 3. 1. 1;15; 3. 1. 2 (MPL 43. 51, 82, 94, 83); 西普里安, Letters 59, 16 [CSEL 3. 2. 686; tr. ANF (54. 16) 5. 345]。
23.参阅 1. 13。
24.奥古斯丁 ,Against the Letter of Parmenianus 3. 17-19;1, 3 (MPL 43. 93-97, 81-83); 参阅西普里安, Letters59 (CSEL 3. 2. 686; tr. ANF 5. 39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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