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信教自由的发端和实施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基督教一方对其中国处境的反思和改进;另一条则是中国内部追求现代国家的积极努力。当然,两者的走向也多有重合之处,并互相影响,共同推动着这一问题在思想和政治实践中的前进与实施。
1900年是一个关键门槛。一方面对反教势力的重惩使基督教暂时赢得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代”,而深重的教难也促使着基督徒们去反省如何更好地处理基督教在中国的发展问题。另一方面,深重的民族危机再次促使中国的先知先觉者们去探索救国之路,而面临生死关头的清政府也被迫做出一些政治革新的样子来。宗教的、思想的以及政治的机缘在此发生了巧合,共同推动着信教自由在近代中国思想与政治实践中的浮现。在晚清思想界,对信教自由思想的论述大概有两大重镇:一是《万国公报》上基督徒发表的文章;另一则是维新人士梁启超的论述。
1901年,《万国公报》载英国医士马林译的《自由篇》第十八章“论国教”就指出:“国家靡财以施教”,“非事之所宜”。这几乎是论述这一问题最早的篇章。1905年,黄梓材撰文论述说:欧洲国家,宗教纷争多年,战祸惨重。“其后泰西各国,政治改良,划定政治与宗教之权限,任人民宗教自由,而争教之祸始息,国家之治化遂大进。”他们无论开设学堂、设立官职,均不以所信之教不同而区分,因此各教多能和谐相处。中国则不同,官僚和士生,无论上学、就职都须到庙中祭拜,实为对宗教自由干预太甚。政府既不许宗教自由,下层教堂则多不能得保护,从而多导致教堂被毁、教士被杀。“外人遂得乘间而入,以保教为名,酿成交涉重案。”这是早期对宗教自由阐述较详细的一篇,后来关乎信教自由的很多问题,比如教争、官职、学堂、教案等都在本文中有所论述。然而,更多的论述集中在1906年前后对英、法、西班牙、日本等国政教分离问题的报道,并以此为参照抨击中国的宗教问题。一篇评论法国政教分离的文章指出:“今中国之人,恒以本教仇敌他教,既用教以分别人类,又于学校定例中特著他教人不得入学肄业之条,而强其必拜儒教之教主,何与法国政府之用心相背而驰也。夫法政府所以学校必由国立者,使人人皆受国民之教育,国立则无教可分也。中国乃似其国为儒教所专有,非儒教者,即非中国之人民,不得进国学,其暴虐亦甚矣。然则儒教之宗旨,尤甚于罗马教,而中国之政教分离,以法国之法待之,未知当在何日也。”后一篇评论英国宗教问题的文章也指出:中国于世界各国推翻国教、维护自由的当日,更欲以国教之名奉之于儒,强迫入学堂者必拜孔子,并著在令甲,颁于条教,“初不一考世界之现象,而狃其迂谬之见,殊可叹也。”
梁启超则在戊戌变法失败、流亡日本后,接受了日本学界关于国家和宗教问题的新理论,认识到了政教分离、信教自由这一基本原则。1901年,在比较欧洲中世与近世国家思想的区别时梁启超即指出:中世国家由宗教团体构成,以教派相区分,“凡异教、无教之徒,不许有政权,且虐待之。”近世则政治与宗教无涉,“国家有保护‘信教自由’之责任,无论何种教令,不得禁止凌窖之。”中世教育归宗教势力范围,近世则“一切专门学,皆脱宗教之羁绊,国家保护其自由”。
此后,在《保教非所以尊孔论》一文中,他更是明确阐述了政教分离、信教自由的思想,并将其作为反对尊孔的重要理由之一。梁启超指出:欧洲历史上因宗教派别问题,战争数百年,至今仍令人毛骨悚然。后几经讨论,始以信教自由之条著于宪法,而教争之祸几息矣。信教自由之理,一“使国民品性趋于高尚”,二“使国家团体归于统一”,而其要则在“画定政治与宗教之权限,使不相侵越也。政治属世间法,宗教属出世法。教会不能以其权侵政府,固无论矣,而政府亦不能滥用其权以干预国民之心魂也”。由此治化大进也。昔日中国,孔自孔,耶自耶,互不干涉。今日持保教论者,无异于无端设立藩篱,导致两者日相水火,从而引起教争,继而掀起政争。“是为国民分裂之厉阶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关于信教自由的论述所包含的政治蕴意。在《新民说》中,他已将信教自由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关于自由的论述中,宗教自由则与政治自由、民族自由、经济自由等并列为公民的重要自由之一。梁启超的论述对于扩大信教自由思想在公共思想界的影响以及信教自由作为公民权利的政治含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信教自由的付诸实施提供了切实机会的是清政府的新政改革。1901年,清政府准备实行“新政”,并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1906年,旅美华民耶稣教联会陈翰芬、李济良、甘成国、刘维珐、梁廷美、李熊、潘成安等人上书考察大臣,请求为“永息教案,潜消外患”,“许宗教自由列于宪法,以崇政体而保民安”。他们在呈文中指出:
耶稣教实为“今日地球上最通行之宗教”,西方最富强、文明之国,如英、德、法、美等,莫不以此为立国之本。此教之盛行于各国,其明效大验,然传入我国,却教案叠起,此无他故。“中国宗教不自由,民教未能相安也。”他国宪法,无论信何教,俱得进入学校。我国官吏则必限以祭祀礼节,不行此礼节者皆不得入学,“此之谓宗教不自由”。“夫宗教不自由,其为祸有不可胜言者。”在上者歧视,在下者随之。“由是民教不能相安,彼此互相龃龉,倘一有无智之民,煽惑其间,则焚杀之事,由此而生,而交涉之重案遂由此酿成矣。”相反,如果朝廷赐予宗教自由,臣民得以自由信仰,自由传教,则“哥侪小民自古传教者日益多,而外国教士来中国传教者益少,我既收回传教之权,则内地士民可免仇视外国教士之举,转而教案从此永息矣”。而且,各省基督教民在欧美留学者甚多,倘闻朝廷将宗教自由列予宪法,“则同深感激,图报圣口恩,民心既固,国势自强,可为预祝矣。”
这大概是近代中国史上最早的信教自由请愿。
1908年,清政府准备实行宪政,并于1910年在北京召开了资政院会议。与风起云涌的国会请愿相伴,1910年冬,许子玉、诚静怡、俞国桢、刘芳等人在北京发起宗教自由请愿会。他们称:自筹备宪政以来,各种奏疏,“除政治、法律、学术、技艺,尚未闻提议宗教自由。”然而,此点确为治道难易、国势静危之关键,更是“吾基督信徒刻不容缓、责无旁贷之义务”。因此,他们发起宗教自由请愿会,以期联络国内外基督教同胞,结合群力,共谋请愿进行之策。将来所请实现,则“上可以助国势之安,永息教祸,下可以造民生之福,浚沦性灵”。
宗教自由请愿会的发起无疑得到了海内外的共鸣,香港伦敦会的尹端模说:自己前此即有这一心思,不料南北远隔,难成夙愿,今“得诸君子登高一呼,提倡请愿,使弟等闻听之下,称心称愿,少此远行,乐可知也”。此事实关系重大,“非得此明谕,将来基督教民均遭歧视”。1911年4月,宗教自由请愿会的发起人诚静怡,在游历各省时到达广东,受到热烈欢迎。代表们听了其伟论后,“均以为请愿一事,亟当进行,万不容缓”。山东泰安的基督徒在看到广东的布告书后,也即“商之诸同道,业蒙多数赞成”。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此时基督徒仍旧对西牧很是依赖。诚静怡在同广东代表谈话时指出:此事“仍须一面由西国牧师,关白驻京各国钦使,请其尽友邦之谊,相劝我国政府”。山东泰安的基督徒在谈论此事时,更是主动向西牧请教,西牧答复说:“斯时中国教会,多未自立,传教西人,尚在中国,各会信友,可商请本省西牧教主,致信于各国驻京公使,请其转询资政院,此事可行否。中国信友,待得到回音,然后再筹进行可也。”这与以后基督徒完全不依靠西牧、自行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很不相同的。
然而,这一请愿活动却因清政府的倒台而宣告结束。1912年,民国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信教之自由。”在中国历史上,信教自由第一次在宪法意义上得以确立,是为近代中国信教自由法律保障的滥觞。此后,国父孙中山先生又多次提到这一问题,允诺给公民以信教自由的权利。如在广州耶稣教联合会的欢迎会上,他指出:酊清之对于教会,不能自由信仰,自立传教,只借条约保护。“今则完全独立,自由信仰。”在北京基督教等六教会的欢迎会上说:民国告成,自由平等,万众一体,“信教自由,亦为约法所保障。”在法教堂欢迎会上指出:民国成立,政纲宣布,信仰自由则“可以消除昔日满清时代民教之冲突”。袁世凯上台后,在接见北京基督教代表时也明确承诺“以后在全国将实行信教自由”。
约法上的规定和最高元首的承诺(这里主要指孙中山先生的论述),无疑给信教自由以稳固的法律和政治保证,从而也为后世争取和坚持信教自由者所反复强调和引用。
民国的成立,确实给了基督徒很大的希望,以为是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尤其是关于信教自由的规定和承诺,更使他们感到是上帝赐予的宝贵良机。《教务杂志》的记者评论说:在所有这一切中,最精彩之处,莫过于宗教迫害将在革命的烈火中永远消除。在基督徒以及受过基督教教育的人中,“信教自由已经被宣称是我们的父辈曾经奋斗、我们现在仍在争取的人权法案的一部分。过去的情况再也不会重演了。完整的宗教宽容必将指日可待。”《时兆月报》的记者说:“中华民国之大总统以及执政诸公,均喜仿欧美文化之邦许民之宗教之自由。为国民者,无论教内教外,多觉喜慰。”
与此同时,与民国认同,与自由、平等相认同,也成为了一些基督徒的目标。《中国基督徒月报》的记者说;中华民国之成立,“基督徒成立之也”。而民国之维持更是需要基督徒的努力。“盖基督教所抱之主义,即自由平等博爱是也。果能从皆明自由平等博爱之理,行自由平等博爱之事,则民国之巩固,自可操胜券而获矣。”基督教与中华民国,实有“密切之关系”也。正因为此,全国的基督徒才自愿为民国进行国祷,为中华民国的人民祈福。
然而,现实的经历却是残酷的。民国的成立,并没有带给基督徒一劳永逸的福利,而信教自由的历程也是多有挫折。历史的经验表明,临时约法以及国父对信教自由的保证是多么脆弱和不堪一击,而争取信教自由的过程又是多么艰辛,任重而道远。
1916年6月,袁世凯因称帝不遂羞愤而死,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并下令恢复约法,召集国会,对1913年的宪法草案进行审议。此前争论不休的国教与信教自由问题再次被点燃,基督徒的请愿活动也由此被引向高潮。信教自由会即是其中的中心组织。1916年11月,信教自由会正式成立。总机关设于中央公园内,前司法次长徐谦被公推为会长。该会以“永久保持中华民国人民在宪法上有完全信教自由”为宗旨,定名为“信教自由会”。总事务所设于北京,并在各地设分事务所。规定:“中华民国已成年之男子及女子,无论信教与否,凡赞成本会宗旨者, 均得为本会会员。”总事务所干事会分为四部:总务部、交际部、文书部和会计部。四部设总干事一人,每部设主任干事一人,干事无定额。徐谦任总干事兼交际部主任,其他各部主任分别为雍涛、马良和魏丕治。
信教自由会成立以后,开会演说,拍电投函,布告宗旨,极力鼓吹,并向各地发出公函,请速成立分会,以联合请愿。随着各地分会的设立,信教自由会日益庞大,会务几趋繁杂。而且,鉴于各宗教团体的主张并不完全一致,办事很难统一进行。因此,基督教(指基督新教)方面遂有人提议各宗教团体分头进行,每周举行一次大会,以保持行动一致。各方面赞同后,信教自由会即分为三部进行:总机关仍设于公园,称为“信教自由总会”;公教(指天主教)方面,称为“信教自由会公教部”;基督教(指基督新教)方面则称为“信教自由会基督教之部”;其他宗教团体则构成第三部。基督教之部则尤为活跃。自各宗教分进以来,北京基督教会领袖公推诚静怡为该部主任,借北京中华基督教会为通信机关。
基督徒既抱定必胜之决心,力争完全之信教自由。然而,反对一方的势力也不甘示弱。如诚静怡所言,对宪法草案的重新审订,“为以前斗争的复苏提供了一个契机。坚信信教自由原则的人获得了为删除那引起反对的条款而斗争的机会。而希望看到孔教定为国教的人则同样得到了为在宪法中加入新的条款而战斗的机遇。”
1916年9月17日,康有为上书段祺瑞,请其提议“以孔子为大教,编入宪法,复祀孔子之拜跪,明令保守,府县学宫及祭田,皆置奉祀官,勿得以他职事假赁侵占,且令议院有司,永不提议”。10月4日,张勋等十三省区督军、省长等致电黎元洪,请国会定孔教为国教,“保存君宪学宫及其学田祀田,设奉祀生,行跪拜礼,编入宪法,永不得再议。”11月12日,参、众两院中顽固坚持定孔教为国教的一百多议员,在北京组成国教维持会,通电吁请各省督军支持。基督教与孔教,双方竭力鼓吹自己的观点,各相拉拢支持者,在多方面展开了旗鼓相当的较量。斗争的白热化则体现在宪法会议上多种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中。
1916年9月5日,宪法会议正式开幕。8日,由提案人朱兆莘说明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是为初读阶段之主要审议内容。后由于有人再次提出定孔教为国教的问题,对十九条二项的审议随之转化为对国教案的讨论。在初读阶段,这主要有两次会议,分别于1916年12月27日及1917 年1月8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上,提案人王敬芳解释增加国教的问题,认为我国自古至今,之所以能维持不堕,实赖孔教潜移默化之力。我国名义上虽无国教,而文化礼教则均以孔子之垂训为依归。因此,主张定孔教为国教。孙光庭等赞成此项提案,认为中国历史上本无教争,自不必引外国之教训为杞忧。何雯及朱某则反对,认为中华民国成自五族,法律上既属平等,在信仰上当然自由。第二次会议,王葆真力呈中国无规定国教之必要,认为倘以之定为专章,加入宪法,其弊必不可言。孙光庭以我国与他国国情不同相驳斥。王葆真则举德国的例子再反驳,认为我国今日之政体与孔子之宗旨不符,倘定为国教,定有人利用此来推翻共和。后以“孔教为国教,仍许信教自由”进行表决,结果在场人数519人,赞成票255张,反对票264张,均不满三分之二的法数,因此都不能成立。
自1917年1月26日起,会议进入二读阶段,分别于2月2日、5日、7日、9日讨论孔教问题。会议中,由于陈光寿提出第十一条与第十九条二项关系密切,主张合并讨论,经会议议决后实行,因此这两个问题遂合而为一。到9日集体表决之时,议员们共提出九种修正案,分别为:孙光庭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依历史习惯,以孔子之教为国教”;张琴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以固有之孔教为国教,其他各宗教之传布,均以法律保护之”;陈善修正案:“将第十一条及第十九条第二项一并删除”;布尔格特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以孔子之教为国教,至满蒙回藏人民,亦得各依其向来所习惯之教为宗教”;魏肇文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孔子之道及其他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其尊孔典礼,别以法律定之”;刘恩格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孔子及其他各教之自由,其尊孔典礼,别以法律定之”;李文治修正案:“赞成规定孔教为国教”;瞿富文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旧有之信仰,以孔子之教为国教,有信仰其他宗教者,亦听其自由”;易宗夔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孔教及其他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会议依次对这九种修正案及原案两条付诸表决,均不足三分之二的法数,以致此项议案几乎被废除。后又有李景濂与秦广礼两项提案,但均未获通过。最后,议长声明,第十一条与第十九条二项另付审议,会议暂告结束。
1917年4月30日,宪法会议对第十一条及第十九条二项进行三读。邵瑞彭提出于第十一条后加一项:“中华民国人民对于孔子之道须崇敬之”。因附议者不足法定人数,不能成为议题。陈景南提出:“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孔教及其他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其尊孔典礼别以法律定之”。讨论中,除参议员焦易堂反对原案第十一条、王泽颁主张定孔教为国教外,叶夏声、吴宗慈、褚辅成等均赞成第十一条,反对第十九条二项。后以各修正案分别提付表决,均未能通过。最后以刘恩格修正案“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付表决,赞成者293人,也不足三分之二的法数。有人提起反正表决,反对者113人,不足三分之一的人数,即证明前次表决已获通过。但仍有人提出异议,试图推翻表决结果,议场顿时秩序大乱。议长宣布审议结果应报告大会,遂散会。
5月14日再次开会,汤松年、陈景南、蒋羲明三人提出修正案,但均未能通过。最后再以刘恩格修正案付表决,以483票赞成通过。议长宣布:本条通过,第十九条二项当然打消。由此,第十一条与第十九条二项的审议,以国教案失败、信教自由的确立而告终。
1917年5月15日,信教自由会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青年会讲堂举行,庆祝信教自由在宪法上的确立。除报告成绩、总结经验外,一项重要议题为《信教自由会永久保存案》。会议中,大概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信教自由在宪法上已得完全保存,妨碍信教自由之条件也已经完全打消,本会目的已达,因此信教自由会自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另一种则认为,信教自由虽己在宪法上确定,但孔教的支持者必不肯善罢甘休。我们请愿无非是为了保护信教自由,而孔教徒则意在遏阻其他宗教之自由。而且中国政变无常,很难防其不借题发挥,刚刚过去的这番争论即是明证。因此,信教自由会有永久保存之理由。最后,第二种意见得到大多数赞成通过。
翌日,选举职员,曾洞忱当选为会长,刘馨庭与徐季龙为副会长,其他职员也都由票选产生。17日,信教自由会在北京美以美会礼拜堂举行庆成大会,到会人数约两千余人。徐季龙主持开会,马相伯、诚静怡等人相继演说。最后,会议在高呼三声“信教自由万岁”中解散。信教自由会作为永久性机构成立。民初的信教自由之争由此暂告一段落。
后来,传教士乐灵生评论说:“现在,中国人在历史上第一次给宗教自由以明确的定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一直拥有宗教自由。但中国人从来没有有意识地为宗教的权利而斗争过。现在,他们已经实现这一点了。这是这一现代时期(1911—1927)的一个新特征。
(本文蒙作者允许选自其硕士论文)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