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大学治理之形成研究——以“执教授予权”为中心的考察/陆永生

12世纪末兴起于欧洲的中世纪大学,为何被称为教会大学?作为新兴的高等教育制度,其与曾经的教育形式有何差别?它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而形成最初的治理模式,对如今的大学治理又有怎样的启发与鉴戒?本文选择被称为“母型大学”(Alma Mater Studiorum)的巴黎大学为个案,以“执教授予权”的争夺为线索,考察大学与其相关各主体的互动,说明巴黎大学治理的形成,盼能为当下教会大学之治理有所提示。

一、巴黎大学治理的教会性渊源

伴随中世纪西欧城市化进程而来的是知识的实用性、功利性的求学风尚;古典文化的复兴,推动智识运动的兴起和经院哲学的产生。二者使得世俗学人群体大量增加。主教学校无法容纳如此庞大的学人群体,后者也因不满意主教学校的课程设置,于是新的学术团体和职业出现,最终成为大学的滥觞。

(一)主教学校作为巴黎大学的发源地

524年,由阿尔勒的圣凯撒里乌斯(Caesarius Arelatensis,468/470—542)主持的宗教会议确立了修道院与教会的从属关系,明确了教会拥有对修道院学校的控制权。修道院教育使基督教的文明成果得以延续保存,经典古籍免遭烽火,神学研究和圣职人员的培训继续开展。

从西罗马灭亡直到7世纪中叶,修道院外无其他学术活动场所。尽管8世纪教会开办了主教座堂学校(Episcopal school),不过修道院学校仍是主要的教育机构。826年教皇尤金二世(Pope Eugenius,?—827)发布谕令:“所有的主教都应该在他们的领地以及其他应该建学校的地方,尽心竭力地培养能够教授文法及自由技艺的教师,因为这体现了上帝的意愿。”<1>

12世纪兴起的克吕尼与西多会两次修会改革运动,促使各修道院不再热衷关注世俗学问,而让修士们回归原本的修道传统。修士的训练重新回到传统的方法与目标:读经与抄录、默祷与劳作。为了遏止修道院世俗化,保持纯正的信仰追求,修道院学校放弃了教育的外延。主教学校趁机逐渐占领了文化教育以及学术阵地的中心,但修道院的教育功能并未完全丧失。比起修道院学校大都位于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主教学校则是新兴城市的教育机构,逐渐享有教育和学术的领导地位。<2> 主教座堂学校在其精神资源、教育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对巴黎大学治理的形成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首先是主教学校丰富的古典资源和人才储备,在精神资源的积累上对巴黎大学的知识内容提供丰裕的预备。这一时期(12世纪)“主教座堂学校和隐修院学院的兴旺发达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教师数量大增”,在那些杰出名师的周围云集着从欧洲各地来的大批学生。<3> 中世纪时期教会教育重视古典文化,传承理性与智慧,深入研究古典文明。经院学术蓬勃发展,众多学者聚集论辩。追求知识的人们,聚集在原主教学校附近听讲师授课。

中世纪时期的修士,几乎是罗马文明衰落之后仅存的掌握并运用知识的阶层,因此当时的教育带有深刻的教会背景。修士们在修道院学校接受教育后,充任主教学校的师资力量。作为在大学教育兴起之前的主要教育形态,主教学校的教会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学的制度构建方式。<4>

其次是教育目标的世俗化趋势,使教育朝着功利主义的方向发展。从古希腊罗马一直到中世纪早期的教育,教育的功利性质不断被强调,更注重以实用的追求来理解教育。<5> 早期希腊教育的初衷不是为专业生涯做准备或培养某种特殊技艺,而是培养学生的人格以及道德意识。正如科班所言,大学的起源与功利主义价值观密不可分的。<6> 大学在城市中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对社会需求的惯性反应,通过教育可以使社会中各行业、教会和政府部门的人员得到栽培。从这个角度来讲,不论是主教学校还是当时社会中的世俗学校,办学的目标均带有功利性质,以满足城市化进程中伴生的各种需求为导向。甚至在主教学校中的学生们,他们虽然被赋予了修士的身份,但无法隐瞒其世俗的追求意向。

巴黎主教座堂学校被称为巴黎大学的摇篮。<7> 主教座堂学校的管理模式也间接对后者治理的形成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主教授权主事对学校负有管理职责。在主教学校人数增多规模不断扩大,搬出主教学校区域以后的管理行为中,地方教会主事与巴黎大学师生行会之间因“执教授予权”产生的纷争,对塑造巴黎大学的团体自治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产生了持久影响。

(二)巴黎大学的雏形:studium generale

巴黎大学最初是学者们在巴黎圣母院教堂附属的主教学校,讨论哲学和神学问题逐渐发展形成的教师行会。<8> 圣母院的回廊是巴黎唯一向在俗之人开放的教育中心,主教学校仅凭自身的力量无法为不断增加的学生提供所需的教育,因此授权教师在教堂之外开办学校成为必然的趋势。<9>

主教学校的学生逐渐转移到塞纳河左岸,这里能为外来的老师与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10> 这片地域叫作拉丁区(Quartier Latin),是活跃的知识中心。分布在这片区域的学校都需要经过主教或修道院长的允准才能办学。它们仍是受到庇护的教会机构,受制于教会的规章和纪律,比如不得离教堂太远,教师必须获得讲课授权许可等。因着大批师生在教会氛围以外活动,且他们大都是在俗之人,过着世俗的生活,地方教会所施加的管制就变得松散了。某种新的学术生活组织方式己悄然发生。这些师生是自由的,居无定所,他们的学堂也在不断搬迁之中。从根本上讲,这与修道院传统相悖。因为从古老时候起,教父们就强调修士不可随意出游。整个中世纪宗教会议也不断重申这一原则,因为漂泊的生活会弱化人的精神与意志。<11>   

与先前的教育形式不同,这些学生群体不只限于本地,而是跨国前来求学。巴黎的学校不属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民族,而是属于整个基督教世界。<12> 学习的内容不像之前只进行初级的自由技艺的教授,还进行高等学科的教学,比如医学、法学或神学,至少要有其中一门学科。教师群体也会随着学生数量增多而增长。这些逐渐脱离教会学校而在远处聚集的学生和老师,形成一种松散的结合,不具备坚强的制度支撑和组织方式。这个师生群体亟需以某种形式组织起来,在异国他乡的城市中需要某种互助的团体,以解决各样现实问题。

在当时的社会处境下,可借鉴的组织方式不多,政治制度和教阶制度的治理基础一般来说基于等级差异。新兴的学术团体成员之间的关系靠知识互动形成,师生只在知识的获得程度上有先后差异,在对真理的求知权上是平等的。在新兴学术团体内部的治理上,无人有高于他人的特殊权力,教师也只在知识的享有层面上可能会形成智性的学术权威。新兴团体内部治理权的合法性,来自于个人权益的主动让渡,表示彼此身份的平等,而这类基于平等理念组织起来的互助团体,可以借鉴商业城市中的行会制度。

行会制度出现于中世纪城市。当时城市中开始有自由人建立起以职业归属而不是以出身、血统等作为自我认知的基本依据。<13> 行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团体的内部自治性和独立法团身份,松散的学者群体运用行会制度不断地走向规范化,实现了自我管理和垄断的目标。行会的观念来源于罗马法,指的是相同职业间组成的法人团体。早期的巴黎大学就是由师生共同体组成以出售知识为目标的师生自治行会,是对已经存在的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者行会模式的借鉴。在日后不断与市政、教会团体以及外界的冲突中,巴黎大学因其独特的团体性质和影响力,获得教会授予大学的特许权、自治章程以及持有印章的权利,从而保障了大学拥有广泛的自治与自由,并有助于大学的规范化构建。

巴黎大学的缘起与如今成立大学不同,完全可以说是公众自发、出于法定程序之外。正如加布里埃尔·孔帕雷(Gabriel Compayré,1843—1913)所说:“一个知名学者聚集了一批渴求知识的学子,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其他学者发现有了学生,也在附近开始讲学,于是被称为广学院(studium generale)的学校就出现了。”<14> 这些集聚在一起形成的自发性群体“广学院”,就是早期对大学的描述。广学院派生出现代大学(university)一词的拉丁文“universitas”,原意为事物的集合体。“universitas”这个词被用来指由教师和学生所构成的联合体,这类联合体即是今天大学的最初形式。直到15世纪,“universitas”开始代替“studium generale”而成为大学的专用名称。<15>

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大背景,是认识和把握当时社会关系的前提。大学被看作教会大学,主要是因为经教皇批准是必不可少的条件。<16> 教会通过发挥身份优势,确立对大学的支持是为了服务于教会的宗教性目标,因此大学被视为教会机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是教会的基本职能之一。<17> 教会作为神圣权柄,掌管天国的“钥匙”,君王作为世俗权柄,“佩剑”守卫国家的主权,大学则是新兴学术领域的权威。在大学出现后,中世纪社会就形成了三种社会性的权力结构:王室、教会和大学。按照中世纪的说法,“圣职”、“帝国”和“学术”(sacerdotium,imperium,studium),是基督教世界的三根支柱。圣职的基地在罗马,世俗权力(帝国)在皇帝手中,而学术则以巴黎为中心。<18> 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中,罗马教廷看到大学的普遍价值,在大学初建之时就给予了坚定支持和保护。新生的大学在日后面对与地方管理机构等力量的冲突时,教廷扮演着终极支持者和裁决者的角色。

二、执教授予权之争对巴黎大学治理的影响

因其成员的数量与质量,大学成为一股让其他势力担忧的力量,其创建的历程就是同内外力量作斗争的过程。<19> 也即对外与城市居民、世俗势力发生摩擦,甚至牵涉到与国家政权的交锋;对内在基督教世界里与地方教会、宗教团体,以及以教皇为首的教廷较量。大学行会的特殊性,使其既不愿完全臣服于教会力量,又难以不依附教会力量的支持。

(一)争取教育主导权:大学教师行会与地方管理机构

根据大学与主教座堂的原初关系,大学附属于主教学校,在法理上巴黎大学的权力组织基础源于教会的授权。随着巴黎大学团体规模的扩大,想要寻求组织自身的行为自主权。本节将会介绍巴黎大学与地方教会(主教座堂学校主事)在执教资格授予权上的博弈过程。巴黎大学求助教皇,最终凭借“就职礼”掌握了教师执教资格授予的主导权。

1教师行会与地方教会的博弈

前文提到修道院学校经过修道制度的改革关闭了外学,不再向世俗社会开放,地方教会的主教座堂学校承担起世俗学子教育事务的职责。由香蒲的威廉(William of Champeaux,1070—1121)主持的巴黎主教座堂学校,是众多主教学校中的佼佼者。西欧的教育由教会掌控,这与教会在当时所占有的主导地位密不可分。

主教学校由主教及下属神职人员管理,主教负主要责任,也授权主事(chancelier)在教区担任对教育组织的管理职责,主事享有垄断性的权力。<20> 主事与一般的教士相比学识更为渊博。此外,对图书馆的管理以及任命教师都属于主事的工作范围。11世纪初,教会的师资力量还比较匮乏,教会学校的老师多由教士担任,如果没有教士可以胜任,就会聘请一位学者前来担任教学工作,因此当时地方教会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教师资格认证。教会规定,在教区内开办教育活动,必须经教会许可。主事掌握对教师从业者的资格审核权,执教资格制度从此萌芽。

当教育逐渐普及,大量知识分子聚集在主教学校周边,想从主事那里获得执教资格可以授课谋生。在大学形成以前,主事对执教授予资格没有明确标准,因此申请者的个人综合素质不是主事考量的必要条件。主事对执教授予权的独掌滋生了以权谋私的现象,违反了教会禁令中的“买卖圣职罪”。<21> 此类事件引起教皇的注意。1170年,教皇谕令明确声明,主事不得以收取回报的方式授予执教许可。<22> 特别是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会议,对教师薪俸和执教资格授予事务作出明确要求:“主事必须无偿把执教资格授予有资质的申请者,支付教师圣俸(benefices)。禁止以继续授予教师执教资格的名义受贿,不得拒绝合格教师的申请。”<23> 一系列的教皇谕令虽对不法授予执教资格的行为作了处理,但仍未对教师执教资格授予的判定订立标准。除了需要地方主事对执教资格进行认证的标准做法之外,在学生成为教师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定的惯例习俗,比如需要事先取得教师的检验和认可。于是逐渐形成了学生在出师以前在老师的门下受训,学习各样知识,得到教师的认可和推荐后再向主事申请从业许可的程序。

11世纪教育改革的重大标志就是,教育活动的中心从修道院修士向主教学校的在俗修士转移。广泛的声誉为巴黎城吸引了欧洲各处的学生,主教学校以及巴黎岛区域都显得格外拥挤。随着人数不断增多,一定的秩序规范和职业惯例得以形成。这样的职业惯例甚至法律,最终在组织化的行会或法团章程中实现。教师行会的形成与其他行会一样,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以及对从业人员的控制和行业的垄断。

1210年前后,巴黎大学从政府与教会那里获得合法性认证,从松散型的集会群体转变为性质确定、组织合法的团体。大学团体合法化的进程无法避免地要对抗地方主教座堂主事权力的影响。这种抗争促进巴黎大学团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产生一个更为强大的组织,最终在曲折的争斗中教师团体将惯例变为实质性的章程。<24> 当巴黎大学成为自治机构,就要求分享巴黎主教垄断的执教资格授予权,主教将此看作是对自己权威的挑衅。大学与主事都试图通过发挥自己不容置疑的特权方式来抵消对方的特权,因此双方一度陷入争讼状态。

知识分子的出现,特别是教师行会的出现,刺激教会将职责延伸到修道院和主教座堂学校以外的领域,逐渐形成需要执教资格才能从事教学的审批制度。<25>“执教授予权”是一种审核执教申请人是否具备从教资格的权力。“执教资格”(docendi ubi que licentia)指的是教会颁发给学人从事教学的行政许可 ( 证) 。<26> 最初的执教授予权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是以主教座堂主事的道德自觉来判断。主事除了可以决定授予和拒颁教师资格证外,还能在有确证理由下剥夺教师的从业资格及伴生的权益。

最原始的“执教资格”更像是师傅对徒弟能力的认证,由师傅决定徒弟能否出师。教师行会形成以后,学者即使获得了教会授予的执教资格,也不被视为拥有完整的教师身份。想要实质性的获得教师身份,还需经教师行会接纳,这是教师行会的基本权力。<27> 教师行会对执教授予权的主导性,在于发挥其“就职礼”的功能。早在阿伯拉尔时代,就形成了教师资格的申请者需要经由指导教师认可的惯例。阿伯拉尔在成为伟大的教师和神学家之前,分别师从唯名论者罗塞林,又跟随过唯实论者香蒲的威廉,以及向最负盛名的神学家拉昂的安瑟伦学习。没有经过教师行会的推荐就取得执教权的申请人,无法被教师行会接纳,执教资格也就有名无实。而阿伯拉尔本人在没有指导老师授权的前提下就自行授课,显然没有遵循这一惯例,还因此被控诉到主教会议。

执教授予权分为实质性权力和程序性权力。实质性权力即学术权力。教师行会学术性权力的上升,引发与地方教会执教授予权的博弈。教师行会最终赢得执教授予权的实质性权力,使得执教权具有认识论上的合法性。执教资格属于专业性的能力认证,得到专业教师的承认符合普遍的认识论。教会保留了执教授予权的程序性权力,使得执教权拥有监督上的合法性,以致主教和教师行会谁也无法垄断执教授予权。<28>

教师的就职仪式从欢迎新同事入职的宴会,逐渐演变为正式庄重的新晋教师准入机制。教师行会凭借“就职礼”(首次就任试讲)也掌握了执教授予的实质性权力。后来执教资格申请者获得完全的执教资格,就需要先经过主事授予的执教许可证,然后通过教师行会组织的就职礼。此后,“就职礼”(inceptio)与“执教权”(licentia docendi)成为新晋教师正式执教前必须要经过的程序,不仅要获得主教授予的教师资格认证,还要教师们的莅临和默许,才能获得完整的教师身份。

在巴黎大学与地方教会的争讼中,教皇站在大学一方,制裁地方教会权力对大学发展的制约。大学依靠教皇的权威赢得与主事的纷争,获得在执教授予权上的主导权、团体的自治特别是学术上更大的自治空间。

1215年,教皇通过红衣主教罗伯特·库尔松(Robert de coucron)为巴黎大学订立首部章程。<29> 通过区分主教的“授予权”和教师行会的“就职礼”来认可教师行会的权力,将教师行会内部自治权最终确定下来,标志着教师行会独立法团地位的形成。这项章程可以视为对这类事件和纷争的最终裁决。大学还获得了自主制定章程,自我控制教师宣誓遵守章程的权利。1227年,教皇认可圣热内维耶夫修道院,有权向在自己辖区内从事教学活动的教会法学、神学和自由技艺教师,颁发教师资格的权利。

2《知识之源》的颁布及影响

1229年巴黎大学与城市当局发生冲突,巴黎大学最终获胜。一股新生力量介入欧洲政治格局,此前是贵族和牧师垄断政治,如今大学作为一种新学术秩序,将与前两者共同影响欧洲的生活。

冲突发生在1228—1229年的狂欢节。几个学生来到巴黎市郊圣马切尔镇的一个小酒馆,与店主发生争论,酒馆老板喊来邻居将学生们痛打一顿后赶出小镇。次日,学生们纠集人马卷土重来,报复了酒馆老板和他的邻居,结束之后又到大街上奔跑取闹,直到镇长带着卫兵前来。摄政王后卡斯蒂利亚的布兰卡(Blanche of Castile,1188—1252)命令镇长和士兵严惩骚乱制造者。得到女王授意,士兵们对肇事者发起进攻,城外许多无辜的学生被市民杀死。面对市民暴行,巴黎的教师们开始罢课,但并不奏效。

巴黎大学教师团在复活节次日共同作出决议,如果一个月之内没有获得公正的判决,巴黎教师团将遣散大学。然仍无果,巴黎教师团中大多数人遂离开了这座城市。正由于这次巴黎大学的遣散事件,图卢兹、奥尔良、兰斯,尤其是昂热等子系大学才得以创立。

巴黎大学此次遣散事件持续了1229—1230两个年头。1231年4月13日,教皇格里高利九世颁布了针对圣马切尔暴乱事件的惩处谕令。大学获得了被称之为“大宪章(magna carta)”的《知识之源》(parens scientiarum)——堪称巴黎大学历史上最重要的特许状。<30> 其中主要包括授予巴黎大学罢课权、迁徙权、结社权、免税免役、通行执教资格、司法管辖权、商品定价权、大学内部章程合法化。<31> 这一特许状给予了巴黎大学更大的自治权空间,权力的授予主体来自教会,说明大学仍然需要依靠教会支持,教会对大学的发展仍有管理的合理性身份,大学仍然处在教会的保护势力范围內。<32>

《知识之源》规定,大学对组织结构、课程、教学方式、考试、学费、服装和学位授予等有自行处理的权利。<33>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宪章赋予巴黎大学制定内部章程的权力,同时明确了巴黎大学教师和学生的义务和权利。<34>《知识之源》推动了大学组织的成熟和制度化进程,对地方教会与巴黎大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整。《知识之源》的颁布表明巴黎大学继续得到了教会的支持,同时限制了地方主教对大学权益的干预,提升了大学在基督教世界中的位置。这项特许权以法定的形式授予大学,拓展了大学的自治权,在巴黎大学乃至整个欧洲大学史中影响深远

(二) 守护教育主导权:大学在俗修士与托钵修会修士

托钵修士与在俗修士的冲突,实质上是两个教育组织因教育目标的不可调和而引发的一系列分歧。具体表现在托钵修士对巴黎大学已经获得的执教授予权的侵犯,破坏了巴黎大学的治理秩序。又因双方所持的立场不同,不能同进退、共风雨,破坏了巴黎大学组织的团结和凝聚力。本节将从托钵修会的产生入手,介绍这一团体如何兴起及其与大学走向冲突的全过程,并展示巴黎大学如何在争斗中建立内部的治理。

1、在俗修士与托钵修士对峙

大学与教会团体——托钵修会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看,属于发生在教会领域内部的冲突,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诉诸的仲裁方以及坚守的原则,展现了各团体的立场与性质;从主线来看,似乎只有矛盾双方,实则地方教区、教廷以及市政当局是另一条辅线,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大学与托钵修士的矛盾,根本症结在于双方团体性质和目标的冲突。巴黎大学与托钵修会有相似的地方,都是具有教会性质的机构,在教会的监督下发展;都重视教育事业、热衷于学术研究,这些是二者初期能够结识相处的基础。然其不同之处更多,并成为日后矛盾爆发的根源,具体表现在托钵修会是完全教会性质的机构,修会成员都是修士,委身于信仰的教导和修会的使命,以修道、宣教为业,没有私人财产,以行乞为生。而巴黎大学同样是教会性质的机构,其成员虽都具有“修士”身份,但其中的“在俗修士”只是名义上的修士,只享有修士的身份和权益,仍对大学效忠。这些不同之处,在大学内部的教学日常,以及应对外界的突发事件时,成为阻碍大学凝聚力的因素。

12世纪的教育变革中,至为重要的应当是教育活动从教会修士向世俗群体转移。托钵修会不像传统修道方式那样,归隐在偏远的山林之中,而是以城市为活动中心。克里斯托弗·道森认为,托钵修会虽然属于教会组织,但在精神追求和形式上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修会。<35> 传统的修会制度,对教育和社会的关注有限,主要藉着从事阅读和劳作,对抗邪恶对身体与灵魂的侵蚀。托钵修士跳出传统修会的惯性,觉察到控制教育中枢的重要性。

作为新兴教团组织,托钵修会直接听命于教廷指示,不受教区局域的节制,可以游方布道。<36> 这对地方教会的宗教事务,特别是对主教辖区內教士生活是一种僭越。该修会对教区中的教众群体牧养的竞争,分享了地方教会的宗教权力。因此在大学与托钵修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曾经与大学发生尖锐冲突的地方主教站在了大学一方,正是为要抵制托钵修士的势力。

托钵修会与大学的出现几乎在同一时期,修士们反对教会的世俗化才促使教会的改革。对于那些指责教会腐朽堕落的异见人士来说,修士是教会界的清流。修士们维护正统教义,抵制批驳异端邪说,维护教皇的权威。比起大学与教廷的关系,托钵修士与教廷的宗教关联更为深厚。

当城市大学逐渐兴盛,托钵修士们便加入其中。对修士们来说,所有文化领地都是未得之地,应当在每个可以宣讲的场所进行布道。大学不只是布道的领地;一些修会学校体系的学生也在大学进修,被托钵修士渊博的学识和信仰的感召所征服的世俗学生也会加入修会,为更崇高的理想而献身。

一开始托钵修会在大学里受到亲切的欢迎,对此教皇洪诺留三世还盛赞巴黎大学对托钵修士的接纳。<37> 可好景不长,随着交往的深入,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由于大学的世俗化趋势,对于在俗修士来说,教师身份已然是他们谋生的职业,他们以出售知识来获得报酬。而对于以布道和抵制异端为追求的托钵修士来说,他们以乞讨为生,不需要获得报酬而无偿授课。修士们精良的学术储备和持续的传道热情,赢得了更多学生追随。很多学生转而跟随托钵修士学习,使得在俗修士门下的学生减少,自然影响了在俗修士们的收入。这对于以知识交换为特征的大学行会来说,形成了某种不当的竞争关系,破坏了大学的教学秩序。

托钵修士没有经巴黎大学艺学院毕业获得学位,而是在自己的修会学校內完成艺学教育,这导致艺学院教师的不满。<38> 1250年,教皇准许所有合乎条件的托钵会修士获得神学授课准许证,使后者除了在大学里讲授神学外,还从主教座堂主事那里获得了在大学的执教权。<39> 巴黎大学的世俗教师们认为,托钵修士如此获取特权的方式,实际上已经破坏了大学教师行会争取来的执教授予权。<40> 没有经过艺学院毕业,就不曾宣誓过效忠大学校长,遵守大学的章程。这带来的结果是,托钵修士直接越过教师行会的“就职礼”开始授课,而没有被公开的接纳以及经过认证程序就成为教师行会的成员。对于托钵修士来说,他们隶属于自己的修会团体,有自己行事的宗旨和效忠的对象。他们对大学的决定不予理睬,大学只是他们布道的场所,没有很强的归属感,不会去考虑大学自身的发展问题,对世俗同事所关心的事务比如相对于主教的自治、薪水等问题也视而不见。<41> 因此,托钵修士缺乏对大学教师职分的委身,没有将自己看作是大学的共同体成员;甚至只为在大学中获得更大的空间和权益,而忽略了大学这个共同体的治理规范,比如托钵修士想要获得神学院更多的教席。<42> 世俗教师向教皇提请申诉,说明托钵修士拒绝宣誓、拒绝罢工、拒绝考试,只想谋求大学的利益,只想逃避行会系统的约束,已经危及到他们学生数量的丧失和他们的生存条件。<43>

神学教师团于1251—1252年正式通过一项为抵制托钵教士而制定的法令,这也是巴黎大学神学系科联合其他高阶系科正式实施的第一则法令。尽管神学教师团坚持执行自己的政令,多明我会修士还是取得了继克雷莫纳的罗兰(Roland de Crémone)的第二个神学教席,同年稍晚时间,方济各会修士哈勒的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Hales)再取得一个教席职位。<44> 直到1254年,神学院世俗教师席位仅占三分之一。<45>

发生在1252—1253四旬斋时期的事件,让大学与托钵修士积累的矛盾最终爆发。事件的起因是一位学者因为街头斗殴,被教区长治下的官员杀死,其他当事学者遭到虐待。施暴者公然蔑视学者特权,将与案件相关的大学成员关进监狱。巴黎大学决定“停止授课”,但有两位多明我会教师以及一位方济各会教师拒绝执行这一政令。托钵修士在罢课期间不愿意因为大学的停课放弃自己的学术研究,更不愿在一场事不关己的争论中得罪教廷,不仅如此,如果执行大学的停课命令将会受到教会的惩戒。从冲突事件的结果上可以判断,托钵修士实际破坏了巴黎大学教师行会的正当权利,但如果从托钵修士自身的角度考虑,他们只是按照自己的呼召去布道讲学,甚至于在大学罢课期间也不能停摆教育工作,而这对巴黎大学的教师们来说,是完全不忠于大学团结的表现。

事件过后,三位公然违抗学者法团命令的修会教士,被巴黎“教师联合会”及“学者团体”拒之门外,禁止任何巴黎学者参加他们的讲座。三位修会教师针对大学的决议向罗马教廷申诉,教皇下令让三位修士重新加入教师行会。教师们则以解散行会表达抗议,于是这群教师全部被开除教籍。然而被逐出教师联合会的托钵修会教师,一直未被重新接纳。

1253年的动乱事件,表明修会教士要求分享教师团成员拥有的特权,但又拒绝服从后者的命令。巴黎大学下定决心,不惜代价彻底解决这个严峻问题。同年4月,巴黎大学全体成员通过一项法令,规定以后任何意图加入教师法团或成为大学成员的学者,都必须首先在全体大会上,至少在本系科教师面前,郑重宣誓遵守大学章程、保守大学秘密,执行大学在特别时期制定的停课指令。<46> 这样,大学给修会修士提供了融入大学的途径,但是必须要作出郑重宣誓。如果修会修士想要分享大学拥有的权益和特权,就必须承认大学的权威。

我们需要明晰大学所要求的权力范围。大学不否认修会教士拥有教授神学的权利,但坚持为自己的成员订立规章制度,将不遵守大学章程以及未得到承认的编外教师拒绝在行业之外。大学面临的危机是社群的自治问题,已经建立起了规范性的章程和特权,不能还把自身当作一个松散的团体。此次冲突延续长达半个世纪之久,从托钵修士与大学在俗修士之间的冲突,升级到大学与教廷的冲突,巴黎大学与教廷的关系不再如往常友好。

2、《新光明之源》的颁布及影响

在1229—1231年大遣散期间,托钵修士不仅没有和巴黎大学在俗修士教师一起罢课,反而继续扩展在大学的教席和地位。二十年后,大学世俗教师与托钵修士因着大学教席和领导权再次发生冲突,这一次双方的交手影响深远。

1253年巴黎大学的罢课运动托钵修士仍然拒绝参加,继续教学。巴黎大学在复活节不久前起草一则法令予以回应,法令规定:每个学院只允许有一个修士教席,巴黎大学全体成员要宣誓效忠于巴黎大学,要服从并遵守大学章程,否则就要面临被开除的惩罚。同年9月,该法令加盖大学印章即刻执行。

遵守大学章程的誓言在于,大学对其成员的所有权力及其存在的表征,都取决于对誓言的遵守。任何一位学者立下效忠大学的誓言,便不得以其他相冲突的责任或义务与之相抵消。换言之,大学誓言所涉及的义务是绝对的、不可逆的以及永恒不变的。根据中世纪时代观念,订立的誓言不仅只是诉诸良知的约束,或对某种既存义务的郑重承诺。事实上,如果立誓人违背了他的誓词,则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孽,要遭受永久毁灭的效力,即使去世之后依然无法得到人们的宽恕。<47>

托钵修士向教皇英诺森四世申诉。1254年7月4日,教皇站在大学一方,支持世俗教师,责令修士遵守大学章程。同年11月20日,教皇颁布谕旨《尽管(影响)灵魂(健康)》(Etsi animarum [affectantes salutem])<48>限制托钵修会在巴黎大学的特许权。该诏书颁布不久,英诺森四世逝世。他的继任者亚历山大四世曾是方济各会的保护枢机主教,局势忽然发生逆转。新教皇于同年12月22日颁布谕旨《既不奇怪(也不新鲜的是)》(Nec insolitum)宣布撤销其前任的谕旨,并于1255年4月14日颁布新谕旨《新光明之源》(或译《正如生命之树》Quasi lignum vitoe)。这是一篇完全站在托钵修会立场进行辩护的檄文,所有条例都利于托钵修会。大学曾经对多明我会修士做出的驱逐令被废除,巴黎主教座堂主事得到授意,向那些通过测试并合适的申请人授予从教资格。新谕旨还对“罢课权”进行修改,规定除非有各院系三分之二教师投票同意,否则不得停课。<49> 如果大学胆敢违背教皇谕令,其全体成员都将被这两位高级教士逐出教会。以当时(1254前后)神学系教师构成来看,15名教师中9人属于修会成员,他们未曾宣誓服从巴黎大学(行会)方面的决议,因此这项修改的规定实则是否定了大学罢课的权利。<50>          

中世纪巴黎大学,尽管拥有教皇认证以及被授予的章程和特权,但实质上还是一个志愿社群,几乎没有任何公共财产的羁绊。1255年10月,巴黎大学正式宣布自动解散,并宣布放弃所有之前被教皇或其他权威授予的组织特权和豁免权。但大学的解散未对四大同乡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后者依然拥有组织印章。<51> 大学的诉求,无非就是将那些不受欢迎的侵入者赶出学校。

就技术层面而言,托钵修会取得了胜利,但现实情境中,大学发起联合抵制托钵修会的做法,虽然很不体面,但却很有效,以致罗马教廷对此也无法干预。在纷争期间,世俗教师禁止自己的门生以任何理由接近托钵修会,禁止他们在自己的房屋招待修会教士,禁止向修会教士进行忏悔,以及禁止向修会教士提供救济或聆听布道。在法庭上托钵修会取得了胜利,但他们仍需在街头面对与大学的艰苦斗争,为了获取必需的面包而挨家挨户敲门乞讨。由于大学的合伙抵制,托钵修士在那个冬天的确经历了一段十分艰苦的日子。

大学通过不动声色的坚持排斥以及连横合纵的组织力量,以及通过等待对手的最大庇护人更替等种种策略,最终在绝大多数领域确保自己传统信条的延续性。1318年,大学终于强大到足以命令托钵修士服从自己章程的地步,这一次托钵修士安静地归顺了大学。从行会原则来看,巴黎大学难免在这一系列的事实中经历机构实践的挫败。以教会为中心的教育导向,使教会对巴黎大学所给予的特许权被不受约束地给予和撤销,直到教会重新认识到巴黎大学的独特身份和学术研究价值,大学也因其地位的模糊性而经受牺牲。

《新光明之源》的发布对促进巴黎大学建制的统一具有积极作用。其一体现在神学教师团之前只是松散的聚合,作为巴黎大学的一部分,而没有形成规范的系科团体。抵制托钵修会运动,让从前的神学院教师间的惯例转变成条文性质的章程,进而融入了巴黎大学这一整体。其二,在大学与地方教会方面的争讼中,艺学院主事远赴罗马教廷,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进而促进了大学校长制度的产生。早期的巴黎大学校长上任处理的首要事务,就是为整个大学筹措资金。<52> 此次与托钵修会的争讼所需花费更多,巴黎大学的财政制度也因此发展起来。巴黎大学与托钵修会之间的斗争,对巴黎大学治理的形成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特别是校长制度的建立,对巴黎大学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产生深远影响。

在巴黎大学与托钵修士发生冲突时,艺学院教师作为教师行会中最为年轻的群体,在抵制托钵修士的运动中表现最为活跃。<53> 在与托钵修士的一系列冲突事件中,大量的花费迫使巴黎大学征税(bursae)以增加财政收入,而艺学院人数众多的明显优势,为大学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作为艺学院首领的主事,因其系科的人数优势及财政的支配性力量,逐渐为整个“大学”服务。<54> 在巴黎大学与托钵修会的争讼期间,艺学院作为基础性系科,最早形成有组织的正式团体,他们拥有独立的印章、团体的首领以及共有的财产,而此时的高阶系科还处于非正式社团的状态,因此艺学院的首领在面临与托钵修士的争端时更能发挥组织团体的优势。<55> 不仅高阶系科的组织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艺学院,更因为高阶系科特别是神学和法学系科与教会的亲密关系,使其系科中的教师虽然在学问上更有威望,但不适合代表整个大学团体的立场与修会对峙。

因着高阶系科的学生很多都是从艺学院毕业,艺学院学士毕业礼曾宣誓对艺学院主事的效忠,这就使得艺学院主事变相地得到了对整个大学的领导权。由于上述原因的综合效果,巴黎大学在这次争讼中形成了以艺学院主事为首的校长制度。

巴黎大学在最初形成的阶段中,从松散的组织状态向规范化的治理过渡。经过与地方教会及教会团体各样的权益争夺,它在制度化的道路上确立了治理模式。这一制度化包括校长制的确立、内部组织的形成、作为一个完整的自治机构等等。整个13世纪大学内部的治理,从原有的地方教会的主导教育管理权转移到选举产生的校长身上。地方教会只保留了执教授予权最终审定的权力,教会主事也演变为一种形式上的角色。<56>

三、小结:巴黎大学与基督教会及其团体关系的评析

 从已有的史料归纳来看,发生在距今近800年前的这段历史,可以说是13世纪教会内部的两次有关“执教授予权”的争论。两次事件相隔仅几十年,但持久性的影响直到13世纪末才有最后结论。相对于世俗政权的裁决而言,这是教会内部的事件,因为所有冲突诉诸的最高裁判是教皇。<57> 从组织的起源、性质和特点来说,不论是地方教会、托钵修会还是巴黎大学,都属于教会系统的组织或机构,受教会的领导、庇护和监督。

巴黎大学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制度兴起,首先从教会那里获得合法性的认证。教会颁发给巴黎大学的一系列特许状,表明巴黎大学的教会性隶属。巴黎大学作为教会宗教事业的延伸而被确立,肩负着神学教育的使命,同时维护纯正教义抵挡异端的侵袭。巴黎大学不仅在神学院开展神学课程的教授与研究,在法学院也主要是对教会法的研究,使得巴黎大学的神学与教会法研究有深厚的知识储备和积累。巴黎大学虽是隶属于教会的行会机构,教会也以授予特权的方式帮助其建立起内部自治,支持其发挥作为行会组织的活力。这样的隶属与自治之间的平衡,需要双方的理解和认识在大致相同的程度上,不然会造成过度自治偏向的自由化趋势,亦或是过度的掌控产生僵化和逆反心理。从教会与大学的相处来看,教会一直稳定地发挥着庇护人的角色,在各样的难处和复杂局面下,都向大学施以坚定的支持,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大学也对教会产生倚赖和信任,教会的支持对大学的发展多有助益。

巴黎大学与地方教会的相处中,因某种竞争性质的关系,造成不少纷争。教育原本为教会所垄断,这种垄断并非是主动排挤造成的,反而是修道院及教会学校对文化的保存,修士成为当时唯一掌握知识的群体。<58> 大学教师需要从地方教会得到执教资格认证,而地方教会主管认证资格的主事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容易滥用手中的权力。教师行会不认同那些通过贿赂获得教师身份的人加入行会,由此就对教堂主事的权力有成见,形成双方的不和。发生在地方教会系统与教会机构之间的矛盾,经由教皇调节,大学获得了在任教资格上的实质性权力。<59> 但大学教师行会一方并没有对这项权利形成垄断,各自都在其中承担重要的作用,对教师身份的获取既需要得到教师行会专业性的考核推荐,也需要得到教会方面的认证同意,才能获得完整的教师身份。这一方面表明教育的宗教性本质需要被坚持,来自教会认证的程序不能省略,另一方面让教师行会明白教会对自身是如何的看重,打破了巴黎主教对执教授予权的垄断。

教会对大学行会的支持,毋庸置疑从整体上为了整个教会的益处。教会积极帮扶大学的建造,也是为了大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当面临同样性质的教团之间的矛盾时,教会的处理方案变得模糊和不确定。就如在大学与托钵修会有关执教席位的争夺中,教会最终选择了支持托钵修会,一改以往对大学的坚定支持。

大学与托钵修会虽说都隶属于教会,但二者的起源与宗旨却不尽相同。托钵修会本质上说是修道运动的复兴,为的是驳斥异端的兴起,对教会起净化作用,也通过建立教育系统装备人才更好地服务于传教的目的。而大学并不是以布道和护教为中心,法学院和神学院虽是高阶学院,但人数上并不具有优势,相反,初阶的艺学院人数最为众多,且更多地是为着功利性的目的来求学,等待学成之后在城市的商业社会中谋求一份好工作。看似大学更具有世俗化属性,但大学高阶学科对学问的研究和积累,对教会来说同样不容忽视。因此当双方发生争端时,教皇的支持也并不是完全笃定和一贯的。从《新光明之源》的产生过程可见,两位教皇先后的政策并不一致,甚至完全站在对立的立场上来制定解决方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与教皇本人对案情的理解和经历有很大关系,因为没有规范性的条文来调节教会与教会团体之间的关系。<60>

对巴黎大学与教会及其团体组织之间关系的梳理和分析,可见巴黎大学是属于教会的行会组织,受教会乃至更多地受罗马教廷的管辖。<61> 巴黎大学在与地方教会的争讼中,获得了教皇授予的内部自治权。而在大学为了捍卫获得的正当权利而与托钵修会发生的争讼中,教会及教廷并没有给予大学公允的对待,这也为大学对教皇的不满甚至抵抗埋下隐患,以致日后逐渐偏离教会走向世俗化。

<1> James Bowen, A History of Western Education vol.2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75), 30.

<2> Joseph H. Lynch, The Medieval Church: A Brief History (London and New York: Longman, 1992), 245.

<3>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会史》,孙善玲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307页。

<4>参见邓磊,《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5页。

<5>此处所指教育的“功利性质”,相较于早期希腊教育以培养学生人格和道德意识为中心,是自为目的性的,而“功利”则以教育为手段,达到某种现实的效益。所谓“实用”,并非指杜威式的教育观,而是指教育目标趋向以结果为导向。

<6>艾伦·B.科班,《中世纪大学:发展与组织》,周常明、王晓宇译,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9页。

<7>爱弥儿·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李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16年,第119页。

<8>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学的兴起》,王建妮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页。

<9>爱弥儿·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第121页。

<10>艾伦·科班.《中世纪大学:发展与组织》,第79页。

<11>王凯,《西欧中世纪修道院教育研究》,河北大学外国教育史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84页。

<12>爱弥儿·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第130页。

<13>城市中的自由人并非公民,因为他们大多来自于领主的庄园,其自由身份的获得要通过财富创造来完成。没有自由,中世纪的市民就没有制造、销售货物的权利,贸易也就无法进行。参见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8—53页。

<14> J. Verger, Histoire des universités en France (Toulouse, 1986), 21.

<15>田建国、韩延明,《大学教育现代化》,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页。

<16>威利斯顿·沃尔克.《基督教会史》,第308页。

<17>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王晓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4页。

<18>爱弥儿·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第130页。

<19>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第107页。

<20>海斯汀·拉斯达尔,《中世纪的欧洲大学》,崔延强、邓磊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页。

<21> Gaines Post, “Alexander III, the Licentia docendi, and the Rise of the University,” in Anniversary Essays in Mediaeval History, by Students of Charles Homer Haskins, Presented on His Completion of Forty Years of Teaching, ed. Charles H. Taylor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1929), 255-77.

<22> Alan E. Bernstein,“Magisterium and License: Corporate Autonomy Against Papal Authority in the Medieval University of Pari,” in Viator: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Studies, Volume 9 (1978): 291-307.

<23> Helene Wieruszowski, The Medieval University: Masters, Students, Learning (Princeton: D. Van Nostrand Company, 1966), 136-137.

<24>爱弥儿·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第125页。

<25>黄旭华、盛世明,“中世纪欧洲大学教师资格制度及启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1期,第87—93页。

<26>黄旭华、李盛兵,“中世纪大学执教资格授予权博弈——托钵修会VS教师行会”,《高教探索》,2018年第12期,第78页。

<27>爱弥儿·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第124页。

<28>黄旭华、李盛兵,“中世纪大学执教资格授予权博弈——基于分权制衡的视角”,《教师教育研究》,2014年第6期,第83页。

<29>章程内容见 https://sourcebooks.fordham.edu/source/courcon1.asp。

<30>宪章内容见https://sourcebooks.fordham.edu/source/uparis-stats1231.asp。

<31>高露,“12—15世纪欧洲大学特许权研究——以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为例”,东北师范大学欧洲中世纪史博士论文,2021年,第110页。

<32> Peter R. McKeon, “The Status of the University of Paris as Parens Scientiarum: An Episode in the Development of Its Autonomy,” in Speculum, Vol. 39, No.4 (Oct., 1964), 651-675.

<33>高露,“12—15世纪欧洲大学特许权研究——以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为例”,第110页。

<34>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第27页。

<35>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长川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44页。

<36>张磊,《欧洲中世纪大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2页。

<37>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张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54页。

<38>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第69页。巴黎大学共有四个院系,神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艺学院。其中神学、法学、医学以专门职业为取向,属高阶院系。艺学院是带有预科性质的非专业院系,是通往高阶院系的必由之路,属于低阶院系。

<39>同上。

<40> 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 edited by Hilde de Ridder-Symoe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416.

<41>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第69页。

<42> Lynn Thorndike, University Records and Life in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44), 58.

<43>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第70页。

<44> Henry Osborn Taylor, The Mediaeval Mind: A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ought and Emotion in the Middle Ages, vol. II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9), 429.

<45> Gordon Leff, Pairs and Oxford Universities in the Thirteenth and Fourteenth Centuries: An Institutional and Intellectual History (New York: Robert E. Krieger Publishing Company, 1975), 38.

<46>邓磊,《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第101页。

<47>高露,“12—15世纪欧洲大学特许权研究——以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为例”,第74页。

<48>教谕篇名通常取自开头不会与其他篇章重合的两个字(词),不具有实际意义。

<49> Heinrich Denifle, Emile Chatelaine, Chatularium Universitatis Parisiensis, vol. I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no.79, 273.

<50>张磊,《欧洲中世纪大学》,第74页。

<51>同乡会又称民族团(nations)。根据生源原籍地域不同,由学生自然在同胞间组织起来,以实现接纳、互助和友爱的愿望。巴黎大学四大同乡会分别为:法兰西、诺曼、皮卡底和英格兰同乡会。

<52>邓磊,《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第68页。

<53>雅克·韦尔热,《中世纪大学》,第72页。

<54>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第66—68页。

<55>邓磊,《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第96页。

<56>张磊,《欧洲中世纪大学》,第163页。

<57>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第64页。

<58>邓磊,《中世纪大学组织权力研究》,第33页。

<59>黄旭华、李盛兵,“中世纪大学执教资格授予权博弈——基于分权制衡的视角”,第83页。

<60>雅克·勒戈夫,《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第91页。

<61>同上,第65页。

(作者现为某主内学堂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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