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真理看同性恋问题 / 何善斌

圣经较明显定同性恋为罪的经文有以下各处:创世记 19 章 4 至 10 节关于所多玛城 罪恶,利未记 18 章 22 节 和 20 章 13 节的禁令,罗马书 1 章 24 至 27 节,哥林多前书 6 章 9 至 10 节和提摩太前书 1 章 10 节。同性恋者释经就是对这几段经文支持同性恋的新解释,他们希望说服自己,也希望说服信徒以为这几段经文都不是论及同性恋,而是其他罪行;即使说同性恋为有罪,也只适用于犹太人的律法时代,不能应用于现在的恩典时代。故此他们的结论是:圣经从来没有一处定两位成年同性相爱而结婚、性交为有罪。让笔者介绍他们的 “ 创启 ” 解释,然后笔者会逐一反驳这些解释的问题。

创 19:4—10:所多玛、蛾摩拉的罪只是欺压穷人,不接待邻舍 ?

同性恋者释经一般认为所多玛所犯的罪根本与性行为无关,他们的罪行是恶待异乡人,犯了没有爱邻舍如同自己的诫命。博思维 (John Boswell) 从旧约的背景研究中,发现犹太人相信:上帝有时会故意差遣天使,化作乞丐和有需要的穷人,来到他的子民当中求接济,以此试试他们是否守他的诫命,爱邻舍如同自己。所多玛和蛾摩拉正是一段带出这样的教训的故事,神的使者来到所多玛城,他们因为罗得未曾咨询他们便擅自带了两个陌生人入城,只因如此,竟然全城出动,一同去害他们(v.9),犯了不接待客旅的罪,结果遭遇到上天的惩罚。同性恋释经学者还列举了后世旧约经卷提到这典故时,都是用来谴责不接待客旅、欺压穷人的罪,而不是同性恋或淫乱的罪(参赛 1:7—17; 结 16:48—50; 太 10:14—15)。2基督徒误解了这一段犯淫乱的罪证,主要是来自罗得献上两个女儿给他们的反应,便以为这班暴徒是要向那两位使者施暴。其实罗得只是想脱身而已,不想使者们受伤害,在罗马帝国时代,也有一位仁兄Tertullus将自己的儿女献出给暴民凌辱,以致争取多些时间脱身,那班暴民绝对无意奸污Tertullus!

笔者认为同性恋者释经将第5节 ‘yada’一词作字面解释有违此段故事的上文下理和忽视这字在整个摩西五经的意义。他们以为所多玛人只是想揪两个陌生人出来教训一番,见识一下。然而“认识”这词在五经中一向的意义都不是这样。这字不单在第5节出现,也在第8节出现,形容罗得的两个女儿,还未“认识”男人,难道这又要当字面解,说这个女儿还未见过男人?3 “认识”在第8节的意思与五经的作者一向用这字来表达“同房”的意义一致:她们未曾跟男人“同房”,像创世纪4章1节的意义一样。故此“处女”是一恰当的翻译。4既然是同一段故事,同一个情节,而且只相隔寥寥三节,为何在第5节就是字面上的“认识”,在短短三节后却摇身一变成“发生性行为”的意思?事实上,不少同性恋释经学者回避这非常基本的释经问题,没有提及‘yada’在第8节是与性爱有关这一点。

事实上,所多玛、蛾摩拉的罪行令上帝震怒,要降火灭城,他们的罪行又岂会只有一样?所多玛、蛾摩拉至少在两方面为上帝所憎恶,就是欺压弱小、恶待客旅,并他们的淫行,而创世记19章4至8节便取了他们同性性交的罪行作为他们淫乱罪的代表作!事实上,耶利米书23章14 正是以所多玛为喻谴责当时以色列人同时犯了欺压穷苦人和淫乱的罪。5

这样看来,同性恋释经学者在这里作了无谓的二分法,以为只强调所多玛人社会不义的罪,便可为他们的同性性交罪行开脱。若按上下文的解释,则两者都是所多玛人的罪,而以性罪作他们代表性的罪行,他们不接待客旅的恶行,是基于他们欲与这两位男士性交而引申出来的。其实所多玛正是同性恋运动人士的天堂:你公开与同性性交,也不会有人责备你,反而会有群众鼓掌吹箫为你打气。而这正是令上帝视为可憎恶的其中一样大恶,导致天火灭城的恶果!

利未记18:22; 20:13:只是“礼仪上不洁净”而已?

同性恋释经学者认为利未记18章和20章只是一些分别犹太人与外邦人的条例,像不洁净食物不可吃的条例,只是表明礼仪上的不洁净,不是这行为本身的可恶,6就如利未记20章25节所言,沾染不洁净的禽兽也是“可憎恶的”,718章22节和20章13节的“可憎恶的”同性恋罪行也只是“礼仪上不洁净”而已,对今天恩典时代的基督徒没有多大意义。

事实并非如此。在利未记18章1至4节的引言中,作者已开宗明义地说明以下的命令是与当时文化对性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当时的迦南地和以前埃及地的居民觉得以下的性行为并无不妥 (v.3, 27),但上帝却称这些为“恶俗”,遵守这些诫命,不是只单为作以色列人的标记,而是“就必因此活着”(18:5),是活出作神约子民的基本条件,在当时“何人,何动物都可发生性爱”的性解放天堂“迦南地”,这些命令是违反当时的人的常理,是抗衡当时“性行为非常自由的文化”的吩咐。

其次,18章将同性性交与不少大部份现代人都感到发指的行为并列:乱伦 ,包括与亲母或继母发生性行为 (v.6—18)、婚外情 (v.20)、活生生烧死自己的儿女去献祭 (v.21)、人兽交 (v.23); 20章亦然:咒骂父母、乱伦 (v.11—12, 14—17)、人兽交、在前后都提及乱伦的禁令中提到同性性交的罪行 (v.13)。若同性性交不合时宜,是否基督徒也要视其他的性罪也是不合时宜?抑或这里其实是提到人性良知很基本的性道德和人伦关系?现在犯这些罪的不用治死他,皆因有一位无罪的担负了他们死的代价,但这并不能使同性性交的罪,像人兽交、乱伦、杀子献祭等罪一样变为“正常化”,相反,这正反映“同性性交”真是罪,需要基督宝血的救赎和转化,基督徒需要从这些罪行转回?

况且,在众多罪行中,无独有偶,只有同性性交特别再多加一修饰语:“耶和华所憎恶”。释经学者Robert Gagnon列举了这字在利未记和整卷旧约所论到的,包括拜偶像、烧死子女献给神明、交鬼、淫乱等罪行,自利未记到以色列列王的历史,指出这字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是指礼仪上不洁,而是指上帝深恶痛绝的罪行,故此以西结以此字形容所多玛的罪行,又在圣洁条例中特别用来形容“同性性交”,表明这些行为都是“神憎恶”的行为(申12:31; 箴6:16)8。像憎恶拜偶像、烧死自己亲生子女等恶行一样,神憎恶同性性交。

至于18章19节,“禁戒与行经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这禁令在15章24节和20章18节也有提及),他们以为这禁令只是基于古人对“月经视为污秽”的禁忌,已经过时。他们忽视了两点:a. 没有证据证明在古代近东文化有“视经血为污秽”的禁忌;b.这禁令的焦点是男性,不是行经的女人,其实这是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丈夫在古代近东文化中有绝对主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与太太发生性关系,这禁令提醒男士体贴妻子在行经时的情感状况,加权给女性在这段心情不好的时候拒绝丈夫的性要求。9那么你认为这诫命是否真的过时,不适用于今天?

笔者认为利未记18至20章是十诫的进深解释,故此对历世历代的基督徒都有关切性,例如利未记19章14节。即使同性恋释经法的支持者也会视此为今天实践公义,爱弱势邻舍的普遍良知,而不是以为这是当时人们对“聋子”、“瞎子”的禁忌,或以咒骂“聋子”、绊倒“瞎子”为礼仪上不洁净而已。事实上18章和大部份20章正是十诫中的“不可奸淫”的详尽阐释,是上帝基于爱神 (e.g. 不作“神憎恶”的同性性交)和爱人 (e.g.18:19 做爱前要顾及女性的感受) 而发出的命令,期望世世代代属他的子民信守。细看上文下理,我们不难分辨利未记中哪些是作为以色列人的标记,哪些是历世信徒信守的道德良知,像信守十诫一样。

罗1:24—27;林前6:9; 提前1:10:保罗只斥责娈童行为,不是指两情相悦的同性性爱?

同性恋释经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同性恋罪行是指原本是异性恋者偶一为之、与同性别的人做爱泄欲的同性爱行为;他们弃绝他应有的召唤,去作不是他的性倾向的行动。这是“逆性的用处”的意思。10另一些则认为罗马书1章26至27节,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提摩太前书1章10节都只是指娈童的罪行:一位成年人强迫或诱使一位少年人与他发生性关系。11此外,按他们对第一世纪罗马世界的背景研究,由于同性恋homosexuality或同性爱homoeroticism这些字要到12世纪的文献才出现,他们便认定当时根本没有现代“同性爱”的观念,新约时代根本不明白现代同性恋的现况,故此圣经的矛头不是指向现代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爱行为。

笔者认为保罗在这段所列举的罪行都是从当时社会普遍可见的罪行中顺手拈来,说明全人类都有罪。首先罗马书并非单单责备男同性爱行为为有罪,于1章26节首先提到的是女同性恋,难道又是指一位成年女士与少女发生性行为?难道第一世纪的异性恋女士也会偶一为之地找同性女士去泄欲,以致“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第27节形容从事性交关系的双方是“欲火攻心、彼此贪恋”(NRSV consumed with passion for one another),原文的用词表明双方被对方吸引,在双方同意下,春情大动而做的性交行为,泛指当时罗马世界普遍被社会接纳 (甚至歌颂)的男和男,女和女同性性交。

同性恋释经学者重施解释所多玛、蛾摩拉那段经文时“非此即彼”的故技,强调罗马书只针对当时风行的娈童行为,只此而已。事实却告诉我们,第一世纪的希罗世界不单接纳娈童行为,更接纳同性恋。著名于研究新约背景的学者C. S. Keener指出,成年男性同性性爱在当时希腊罗马世界很普遍,常见于当时的人物传记和小说中。12除了亚历山大大帝与麦瑟顿(Macedon)断袖分桃的“佳话”外,最近考古学家发现了一位第一世纪末的罗马皇帝为他男爱妃兴建的神庙!13罗马皇帝也不用避嫌,公开他的性取向,可见同性爱由希腊思想文化方面的接纳和肯定,到新约时代的罗马世界社会上的正常化过程,同性爱关系根本不能只限于成年男士与少年的娈童关系而没有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性爱。没有homosexuality这个字不等于当时社会没有这字所定义的性爱关系,就如第一世纪的罗马世界没有“中产阶层”bourgeois这个字,但绝不表示那时的社会没有符合中产阶层定义的社会阶层!成年同性性交在社会上远比现时更普通和广被接纳!保罗就在性爱很自由的社会时空中,以抗衡潮流的勇气,从创造的角度定罪同性恋,写下这段经文。

保罗在罗马书1章18至32节,正想说明神的愤怒怎样临到世人,世人以扭曲的真理和逆性(违反上帝创造的本意)交换真理和顺性(上帝创造性别的原意)。三个“交换”,人的本性换了罪性。保罗写罗马书第一章时,他是以创世记开首记载的创世故事来作背景的,由1章23节和创世纪1章26节在用字上的雷同就可以看出这段与创世记一章的紧密关系。上帝创造人,原是要人敬拜他这位创造主,但人三次的“交换”抉择 (v.23, 25, 26),破坏了创造主的创造秩序,受到人犯罪当得的报应。人观乎大自然,明明可知苍生之上有一不能见的上帝,人却选择以可见之像来代表他作为敬拜对象 (v.23的“交换”);观乎天道,大自然运作的法则,人应可领略到一些关于创造主的真理,至少知道创造主与受造苍生存着天壤之别,人却选择敬拜受造物,不敬拜独一的创造主(v.25第二个“交换”);人观乎自己和异性身体的性器官,明明可知阴阳互补,异性相吸,但人却选择与同性发生关系(v.26的第三个“交换”)。前两个“交换”都表明上帝创造的秩序和心意,就是人类作为敬拜独一上帝的敬拜者,但犯罪后人心思惘,乖离创造主的原意而犯罪,同样,第26节的“逆性”并不是指乖离当时社会的文化传统,而是乖离上帝的创造原意。14两位男士、女士,彼此爱恋而生的性爱关系,都是得罪创造两性的主。总结而言,保罗顺手拈来当时于社会普通的罪行,包括两情相悦的同性性交,作为人乖离创造主的罪行的“代表性罪行”,这些罪行,不是某一种文化才会犯的罪,而是普遍存在于每一文化,每一世代之中。

当我们在此段弄清楚保罗对同性性交的立场后,我们就不难发现同性恋者释经在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提摩太前书1章10节的“娈童论”的问题了,笔者愿将此问题留待给读者,作为解释圣经和批判思考的练习吧。15

总结而言,笔者深感同性恋者释经的“ 创启 ” 解释,实属为求新解而强解,特别是 “ 非此即彼 ” 的技俩,以为高举不接待客旅的罪(创世记)或娈童罪(保罗书信),就可以为同性恋脱罪,事实却是 “ 两者皆是 ”,而且往往以同性恋的罪作为人乖离创造主心意的代表性罪行。

现在我们面对外间同性恋运动的挑战其实并不比新约时期的教会激烈,更激烈的反而是教会内部的混乱教导,现时教会内部信徒在性道德方面特别松懈的态度,这在过往教会历史中实属罕见。笔者撰写此文,盼望能助大家 “ 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 ”,不单更清晰圣经对同性恋的立场,更知道那立场的原委,看穿同性恋释经者的错谬。

若问哪一本书最能让你进一步了解支持同性恋的信徒的论点及对同性恋释经者最有力的反驳,我诚意推荐以下这本书:Robert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2001)。若嫌这本书太深、太长,你亦可到 Gagnon 的网址http://www.pts.edu/gagnonr.html 细读几篇撮述他这本书的论点的文章和访问,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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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文来自明光社网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index.jsp。感谢该社允许本刊使用。

2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0), p.93-97.

3 NRSV Genesis 19:5-8 5 and they called to Lot, “Where are the men who came to you tonight? Bring them out to us, so that we may know them.”6 Lot went out of the door to the men, shut the door after him,7 and said, “I beg you, my brothers, do not act so wickedly.8 Look, I have two daughters who have not known a man; let me bring them out to you, and do to them as you please; only do nothing to these men, for they have come under the shelter of my roof.”

4 同性恋释经学者认为希伯来文 yada 一字在全卷旧约出现了 943 次,只有 15 次是与性爱有关。然而连他们也同意第八节形容两位女儿的 yada 也是与性爱有关!事实上,yada 这字在摩西五经中出现了 10 次,若死口咬定 V.5 与性爱无关,为何其他 9 次 yada 的意 思却全都是与性爱有关?(创 4:1, 17, 25; 19:8; 24:16; 38:26; 民 31:17, 18, 35)。可见以 yada 来表示性交是摩西五经编订者的写作特色,就像今天香港人习惯以 “ 做爱 ” 来表达 “ 发生性行为 ”。

5 耶 23:14 我在耶路撒冷的先知中曾见可憎恶的事,他们行奸淫,作事虚妄,又坚固恶人的手,甚至无人回头离开他的恶,他们在我面前都像所多玛,耶路撒冷的居民都像蛾摩拉。

6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p.100-103.

7 利 20:25 “ 可 憎恶的 ” 一 词原文其实是与 18 章 22节和 20 章 13 节的字不同的,前者多译作不洁净unclean,后者才是指神所憎恶的 abomination。

8 Robert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2001), p.117-120.

9 Mark F. Rooker,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An Exegetical and Theological Exposition of Holy Scripture, Vol. 3A: Leviticus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2000), p.244.

10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p.107-9.

11 Robin Scroggs, New Testament and Homosexuality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83), p.114-117.

12 C. S. Keener, “Adultdry, Divorce, ” section 3.6 in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Background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0).

13 考古学家于 2002 年 11 月发现罗马皇帝 Hadrian 为他的男爱妃 Antinous 兴建的神庙,参网址 http://www.ananova.com/news/story/sm_710095.html?menu=

14 “ 自然 ” 这字虽然在哥林多前书 11 章 14 节是解作 “ 习俗 / 社会规范 ”,但从此段与创世记密切关系的上文来看,这里的 “ 逆性 ” 与之后罗马书 11 章 24 节 “ 逆性 ”的意义一致,都是指违反上帝创造的秩序。同性恋者释经支持者对 “ 自然 ” 一词提出很多很 “ 不自然 ”的解释,著名诠释学者费素顿已一一作出有力的驳斥,参 Anthony Thiselton, “Can Hermeneutics Ease the Deadlock?” in The Way Forward?—Christian Voices on Homosexuality and the Church, Timothy Bradshaw ed.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1997), p.174-178.

15 提 示:1. 试 比较哥林多前书 6 章 9 至 10 节 与利未 记 18 章 22 节 和 20 章 13 节 的关系 ; 2. 大 家不妨 想一想著名诠释学者 Anthony C. Thiselton 提 出的 问题: “ The issue [is]… whether Paul sees the OT origins entirely through the lenses of hellenistic Jewish recontextualizations in terms of Graeco-Roman society, or whether he interprets the OT as Christian scripture offering direct paradigms for the habituated lifestyle and ethics of God’s holy people as a corporate identity.”参 Anthony C. Thiselt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NIGTC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0), p.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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